通訊員(法學院新聞中心)6月8日晚,以“英國诽謗法中诋毀與過錯的曆史透析”為主題的中意論壇第20期于我校文澴樓6樓會議室成功舉辦。本次講座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邀請倫敦大學學院法學教授Paul Mitchell作為主講人,我校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意學院意方執行院長,羅馬法系研究中心主任黃美玲教授擔任主持人,衆多法科學子到場聆聽學習。
講座開始前,黃美玲教授介紹了Paul Mitchell教授的研究領域與學術成就,并對Paul Mitchell教授應邀參與此次講座表示誠摯的感謝。
在簡介環節,Paul Mitchell教授對英國法中诽謗的責任要素進行了簡要說明,并随之引出本次講座的圍繞的核心概念——文字诽謗與口頭诽謗。Paul Mitchell教授表示,此次講座意在通過比較各種學說的發展,明晰诽謗的特征。
随後,Paul Mitchell教授以不同時期的案例為切入點,按照時間脈絡梳理了不同時期的相關學說。Paul Mitchell教授以1670年King訴Lake一案為例,介紹了區分文字诽謗與口頭诽謗的起源。此後,在1812年的Thorley訴Lord Kerry一案中,Mansfield CJ對口頭诽謗索賠者的訴權予以認可,區分文字、口頭诽謗的傳統觀念被打破。在1843年新南威爾士州的法律改革中,坎貝爾勳爵主持的特别委員會與司法部長就文字诽謗與口頭诽謗的區分問題産生了分歧。20世紀時,由于留聲機這類新技術的出現,文字诽謗與口頭诽謗的界限進一步模糊;1968年的劇院法案以及1990年的廣播法均擴大了文字诽謗的範圍,将部分以語言形式表現的诽謗也納入文字诽謗範疇。直至2013年诽謗法案的出台,對于诽謗罪的理論研究和概念辨析已經達到相當的高度。
在對惡意這一構成要件的介紹中,Paul Mitchell教授從“惡意”一詞的概念出發,指出其語義和理解并非靜止和确定的。Paul Mitchell教授以1662年Crawford訴Middleton案、1824年的Bromage訴Prosser案以及1909年的Jones 訴E Hulton & Co案三個案例,分析了不同曆史時期認定诽謗對于惡意的要求。
此次講座中,Paul Mitchell教授按照時間線索,通過對多個案例的分析,為同學們深入淺出地講解了诽謗的核心特征與要件,加深了同學們對诽謗這一侵權行為的理解。
提問環節中,在場學生對新聞自由與诽謗的邊界、诽謗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等問題提出疑問。Paul Mitchell教授對同學們的提問作出詳細解答,并提出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是否受保護等現實問題,鼓勵同學們從比較法角度,思考立法的價值與目的,打開眼界、開拓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