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Investigation and Punishment of Academic Misconduct at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Publisher:張靜Release time:2021-03-16Click:3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和繁榮學校的科學研究事業,踐行“博文明理,厚德濟世”校訓,弘揚優良學風,維護學術誠信,規範學術行為,鼓勵學術創新,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學術不端行為,促進學校的科研事業健康、繁榮和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于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師生員工和所有以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單位和人員。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條  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術規範;在各類國際學術活動中,應遵守相應的國際規範和慣例。

(一)在進行學術評價時,遵循公正、客觀、全面、準确的原則。

(二)學術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産權,引用他人成果時應注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轉引出處。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對研究成果負責,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對研究成果負主要責任。

(四)對于應該經過學術界論證和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須在論證完成後并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向新聞媒體公布。

(五)在教學、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相關事宜,同時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五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确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确的,學術道德委員會認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六條  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學術道德委員會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及時、主動處理。

第七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學術不端行為受理後,由學術道德委員會開展調查。

學術道德委員會可組建臨時調查小組就舉報内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一)初步審查程序

 1.分别約談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并形成當事人簽字的調查記錄;

 2.被舉報人提交對應性的申辯材料;

 3.必要時調查第三方提供的簽字确認的旁證材料。

(二)初步審查後,臨時調查小組應将證據、初查結論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交學術道德委員會審核。

(三)若經初步審查認定舉報無實質内容或證據不足,可不進入正式調查,但應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應當進入正式調查。

若初步審查認為确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進入正式調查。

第九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舉報人。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應在調查取得确定意見後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十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應當組成調查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确鑿、情節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采用簡易調查程序,具體辦法由學術道德委員會确定。

調查組應當由不少于5人的單數組成,必要時應當包含紀委指派的工作人員,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

第十一條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十三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論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十四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隐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五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産權等争議引發法律糾紛的,且該争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争議解決後重啟調查。

第十六條 調查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确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别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十七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四章 認定與處理

第十八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應當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彙報。

學術道德委員會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并依職權作出處理或建議學校作出相應處理。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應當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在學校做出處分或組織處理決定前,除公開聽證會外,一切程序和資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洩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經調查,确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抄襲與剽竊:在學術活動過程中抄襲他人作品,将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據為己有且不标明出處等行為;

(二)僞造與篡改:僞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僞造學術經曆: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告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曆、學術成果,僞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行為,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四)不當署名: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學術貢獻;

(五)濫用學術信譽:在學術活動過程中誇大成果價值;對應經而未經學術同行評議的研究成果向媒體公布等行為;

(六)買賣論文、代寫論文等其他嚴重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根據相關學術組織或學校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保護舉報人、投訴人和被舉報人、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對于經學術道德委員會認定的學術不端行為,由人事、科研、紀委、學工、研工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規定和人事管理、學生管理權限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并提交學校校務會議讨論,形成處理決定。

(一)對違反本細則的教職工、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和兼職人員等,應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理,處罰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1.通報批評;

 2.終止或撤銷相關科研項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請資格;

 3.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号;

 4.暫緩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5.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6.辭退或解聘。

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二)對違反本細則的學生,應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理,處罰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1.通報批評;

 2.暫緩學位論文答辯;

 3.取消學位論文答辯資格;

 4.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指導教師對被認定違反本細則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有過錯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理,處罰方式可單處或并處:

 1.通報批評;

 2.暫停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3.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四)對于學術不端行為者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學術不端行為情節以及被處理人的過錯程度,給予相應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過失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僞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的;

(三)幹擾、妨礙調查處理的;

(四)打擊、報複舉報人的;

(五)有其他惡劣影響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内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申訴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五條 處理決定應由相關職能部門書面送達被處理人,并在全校範圍内公開,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期内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六條 處理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拒絕簽收或無法送達的,在學校網站或者有關媒體上公告處理決定書,公告期為15日,公告期屆滿視為送達。

第二十七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對舉報不實、指控不當的,學術道德委員會應當維護被舉報人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及時予以澄清。

經調查确認舉報人屬于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對舉報人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賠禮道歉或行政處分,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五章 申訴與複查

第二十九條 舉報人或被舉報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後30日内,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異議或申訴。

異議和申訴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 學校收到異議或申訴後,應當交由學術道德委員會組織讨論,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複核的決定。

決定複核的,學術道德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決定不予複核的,應當書面通知異議人或申訴人。

第三十一條 異議人或申訴人對複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緻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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