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4稅收合規示範條款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4-12-19浏覽次數:15



說明:本條款使用目的是防範海外人才稅收繳納違法風險,規定了薪酬涉外稅務申報,提示與幫助人才遵循全球所得納稅合規要求。甲方為用人單位,乙方為海外人才。



L-4  

稅收合規示範條款

第一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稅法對甲方征收的與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在中國境内發生的銀行費用和相關稅費由甲方承擔,任何由甲方支付的稅費款項,應當包括在乙方提供的商業發票金額中。


第三條 有關與執行協議相關的任何及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稅費,根據中國的稅收法規和中國與乙方國家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收和防止偷逃所得稅的協定,由甲方從合同約定的從乙方薪酬中代扣代繳。


第四條 與執行本協議相關的任何及所有的需要征收的在中國境外的稅費,由乙方根據适用的稅法進行繳納,甲方可以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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