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 信息披露風險 ★★★

PART 01 風險提示

信息披露風險是指拟引進的國際人才未如實、全面地向用人單位披露自身關鍵信息,或未按照人才來源國有關規定披露其在中國工作的有關信息,而引發的法律風險。

Q信息披露風險具體有哪些風險點?

1人才無法正常入職

例如,人才本身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我國拿到合法的工作簽證或職業資質;

2人才喪失入職資格

例如,人才署名的科研論文、科研項目或科技成果,存在科研倫理不端、知識産權權屬争議、知識産權效力争議等,不符合用人單位的引進要求;

3人才無法正常履職

例如,因為競業禁止協議等約束,人才無法按照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正常履職。

上述風險會帶來兩種不良後果:第一,公共資源的浪費。海外人才的引進往往關系到政府項目規劃、用人單位發展等重大利益,從人才的接洽到正式引進,也會耗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成本。人才無法入職或履職,都将造成巨大的浪費。第二,法律風險的隐憂。人才所帶來知識産權的權屬糾紛或所背負的競業禁止,都有可能讓用人單位陷入法律糾紛,甚至招來跨國訴訟與調查。


Tips:引進美國人才的提示

近兩年一些從美國引進的國際人才,因為未向用人單位充分披露原工作的有關信息,或者未依照美國有關規定向美方披露其在中國工作的有關信息,而被美國司法機關提起刑事檢控,給用人單位帶來了風險和損失。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為以下兩種

1經濟間諜罪

我國人才引進單位往往忽視引進人才提供特定敏感技術信息的法律風險,引進人才可能因此遭到美方經濟間諜罪刑事檢控。

2虛假陳述罪

在人才引進過程中,基于各種原因(簽證、出入境、稅收、學術交流、科研課題申報等),當事人會填報大量的申報表格,被要求提供大量各類信息。如果有信息的漏報、瞞報行為被查實,就可能構成對美國政府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不實陳述,從而涉嫌妨礙相關政府機關履行其職務而被美國提起刑事檢控。


PART 02 風險防控建議

1、要求引進人才簽署相關法律文本

管理單位與用人單位通過《信息披露真實性承諾書》等法律文件,獲取引才信息,評估用才效能,防範道德風險,防控法律風險。

2調查海外人才犯罪記錄情況,形成無犯罪記錄證明并予以公證認證

1)通過駐外機構等渠道,調查海外人才犯罪記錄情況。

2)可以要求海外人才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并根據有關國家的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或附加證明書。

·什麼是“公證認證”?

公證認證”是國際間證明文件合法性和真實性的過程。當一份文件需要在國外使用時,需要獲得公證和認證,以确保文件的法律效力在國際上得到認可。

例如人才可以直接向當地相關警察部門進行申請,英國警察協會刑事記錄辦公室和英國政府刑事記錄局、澳大利亞聯邦警局等。在拿到證明後,可在當地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辦理文件公證,并從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該國外交部門、中國駐當地大使館進行三級認證。

·什麼是“附加證明書”?

202338日,中國加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已于2023117日在中國生效實施。即從生效之日起,中國送往其他締約國使用的公文書,僅需辦理《公約》規定的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締約國使用,無需辦理中國和締約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其他締約國公文書送中國内地使用,隻需辦理該國附加證明書,無需辦理該國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領事認證。

因此,如果人才來源國為《公約》締約國,則其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或其他文書經公證後,無需再辦理本國及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的領事認證,隻辦理《公約》規定的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即可。

《公約》締約國可通過中國外交部官方網站查詢。(原文鍊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将于2023117日在中國生效實施_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3調查海外人才有關引進情況,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委托專業機構,以人才提供的知識産權、科研項目、在先工作合同、納稅申報書等文件,進行全面分析,分析其中可能涉及的民事糾紛風險、行政處罰風險與刑事犯罪風險,形成盡職調查報告。以知識産權風險為例,則需要圍繞人才所有的技術成果,就包括專利在内的知識産權整體情況和競争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評價和審查,從規避法律風險、實現引才目标的角度為用人單位引才、用才提供參考。


PART 03 示範法律文本

  L-1《海外人才聘用信息披露真實性承諾書》

  L-2《海外人才無犯罪記錄證明》

  L-3《海外人才引進盡職調查報告》


PART 04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3、《美國法典》第18卷第1001條、第1343條、第1831


PART 05 典型案例

·案例一:M國訴Y案盜竊商業秘密罪、經濟間諜罪、電信欺詐罪

案例要旨當事人違反商業秘密保密與競業禁止義務,收集工作中所能接觸的技術秘密,并将其交給第三方進行商業利用,構成民事違約、侵權和刑事犯罪。

案情摘要Y201212月至20178月之間擔任M國A公司全球研發部門的首席工程師,并于20172018M國B公司工作。Y中國某企業引進之後,領銜建設了某領域的先進生産線。

M國對Y展開調查,認為其在M國兩家公司任職期間能夠接觸到與上述先進生産線有關的商業秘密,并通過抄寫、複制、拍攝、影印、下載、上傳等方式,将上述商業秘密交給第三方,并在中國予以使用。因此,根據這些行為,M國聯邦檢察官認定Y犯有盜竊商業秘密罪、經濟間諜罪、電信欺詐罪。M國聯邦法官認定上述三項罪名成立,判決Y有期徒刑14年,罰金20萬美元。


·案例二: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之前已經簽訂的專利權許可或轉讓合同并不因此而無效,上述合同因專利權無效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據此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是否一概不再履行,應根據未履行部分涉及的利益是否系因行使專利權所直接獲得的利益進行判斷。專利權許可費、轉讓費、侵權損害賠償等均屬于專利權價值的對價,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權利人無權要求繼續履行。如果未履行部分系因當事人違約行為而應承擔的違約金,由于違約金通常并非直接對應于專利權的價值,而是對應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專利權宣告無效對此并不具有溯及力,專利權人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未支付的違約金。

案情摘要涉案專利名稱為“生物防護過濾介質及其應用”、專利号為ZL20111014××××.3的發明專利,申請日為201161日,授權公告日為2013612日。專利權人原為李紅,201493日變更為公司。

201555日,甲公司作為甲方與乙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涉案協議,包括以下内容:甲公司(甲方)拟将涉案專利轉讓至乙公司(乙方)。經甲乙雙方商議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同意将專利無償轉入乙方進行專利轉化。二、乙方不得将專利轉讓任何第三方。三、甲方不得将專利核心技術秘密向第三方洩露或任何形式的轉移。四、如今後乙方業務發展陷入困境,在瀕臨破産的情況下,應将該專利無償轉回給甲方。五、在專利轉讓後甲方原因導緻專利無法正常使用,産生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六、任何一方違反上述協議必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币壹佰萬元整。七、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10日内至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完成專利轉讓有關事項。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國家知識産權局備案用一份。

201769日,案外人公司針對涉案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原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8928日,專利複審委員會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第37403号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37403号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具體理由為涉案專利權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乙公司在庭審中表示根據其了解的情況,蔡麗民并未就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核實,沒有當事人針對第37403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該決定已生效。由此,引發本案訴訟争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