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條款使用目的是供待引進海外人才與用人單位就科研成果歸屬做出專門規定,避免人才與用人單位因權屬糾紛而影響人才履職。
L-5
科技成果歸屬示範條款
第一條 相關名詞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使用的下列術語解釋如下:
1.科技成果: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産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計算機軟件、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2.科技成果知識産權:本合同所指的科技成果知識産權,包括但不限于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權、商業秘密。
第二條 科技成果歸屬
示範條款一:共同共有
1.甲乙雙方共同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權。
2.科技成果的專利申請權歸屬于合作開發該科技成果的甲乙雙方共同所有。若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申請專利,則其他方不得申請。若一方轉讓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則其他各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若一方放棄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則其他方可以申請專利,放棄方享有免費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3.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科技成果可以通過轉讓或許可的方式進行轉化。轉讓或排他式許可合同需經雙方同意或追認。一方當事人拒絕追認的,轉讓或許可合同無效。
示範條款二:乙方所有
科技成果所有權及使用權歸屬于乙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該科技成果的免費使用權及優先受讓權。
第三條财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權
1.利用财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權歸甲方所有。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對該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等。
2.乙方對該科技成果的實施享有獲得獎酬權,乙方可就該科技成果的實施獲得不超過百分之 的獎勵。
3.人才對該科技成果的實施享有知情權,知情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科技成果處置與管理政策、國家關于技術進出口禁止(限制)的規定。
4.甲方有義務告知乙方我國政府資助研發的技術成果歸屬政策以及湖北省科技成果歸屬和獎勵政策。
5.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就該技術成果進行國家獎勵的申報、申請與認定。
第四條 約定所有
除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情形,甲方與乙方可就具體科技成果的歸屬簽訂補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