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科技成果轉化示範條款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4-12-19浏覽次數:14




    說明:本條款使用目的是在用人主體與海外人才間合理分配科技成果利益,保障人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獲酬權益,确保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甲方為用人主體,乙方為海外人才。


L-6

科技成果轉化示範條款

第一條 相關名詞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使用的下列術語解釋如下:

1.科技成果: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産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2.科技成果知識産權:本合同所指的科技成果知識産權,包括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權、商業秘密等。

3.科技成果轉化:為提高生産力水平而對享有知識産權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等活動。

4.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對科技成果的完成作出主要貢獻的人。

5.職務科技成果:(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科技成果;(2)履行本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工作所完成的科技成果;(3)退休、調離本單位後或者與本單位勞動、人事關系終止未滿一年内做出的與在本單位承擔工作或分配、安排的任務有關的科技成果;(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人員隊伍、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所做出的有關科技成果。

6.涉密技術:科學技術規劃、計劃、項目及成果中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時間内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二條 職務科技成果申請權

1.甲方享有将職務科技成果申請為專利、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甲方将該科技成果申請專利的情形下,乙方享有專利申請的知情權。

2.乙方作為職務科技成果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3.甲方拟中止申請程序的,應當在   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4.涉密科技成果專利申請權

甲乙雙方約定,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不得申請專利;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經甲方批準可申請保密專利;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普通專利或者由保密專利轉為普通專利的,應當由甲方先行辦理解密手續。

第三條 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

1.在本協議生效期間内,合作開發過程中所産生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歸屬于甲方所有;

2.乙方享有職務科技成果的署名權,可通過合理的方式表明發明人或設計人身份;

3.乙方依照約定,就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轉化、運用享有獲得獎勵與報酬的權利;

4.甲方可賦予乙方為期  年的職務科技成果使用權。

5.涉密科技成果所有權歸屬甲方所有。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甲方負有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 職務科技成果保密義務

1.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故意或過失洩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轉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乙方、其他職員、媒體和公衆)知悉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保密信息。

2.乙方因職務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歸乙方所有。

3.在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後,乙方仍應遵守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并在離職手續辦理期間将其保管的與甲方有關的保密信息資料交還給乙方,不得複制、保留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

第五條 職務科技成果激勵

一般條款

1.乙方對該項科技成果享有獲得相應報酬及獎勵的權利。

2.甲方若調整下列獎酬約定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享有知情權。

示範條款一:若甲方為市場主體,

1.将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實施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乙方)從每年轉讓許可淨收入中提取百分之  的比例進行獎勵,獎勵年限為  年。專利許可從每年收取的許可費中提取百分之  的比例進行獎勵,獎勵年限為  年;

2.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乙方)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  的比例,獎勵年限為  年;

3.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或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産後連續三至五年,從每年實施轉化該項科技成果直接産生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超過百分之  的比例進行獎勵,獎勵年限為  年。

4.甲乙雙方經協商一緻,乙方因正當理由從甲方公司離職後的兩年内仍可以根據上述三項科技成果轉化形式獲得相對應的獎勵。

示範條款二:若甲方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

1.将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乙方)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  的比例;

2.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乙方)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  的比例;

3.将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産後連續三至五年,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乙方)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  的比例。

4.甲乙雙方經協商一緻,乙方因正當理由離職後的兩年内仍可以根據上述三項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相對應的獎酬,但獎酬不得與競業禁止補償金重複發放。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于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獎勵機制做出了強制性規定:前款第一、二項獎勵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第三項獎勵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 鄂發辦[2021]19号《關于加強人才發展激勵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幹措施》規定科技成果自行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在轉化成功投産後,可連續5年每年從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給予獎勵。在科技成果研發和轉化過程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份額不低于總額的百分之七十。

    甲乙雙方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約定獎勵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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