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風險提示
Q1:海外引才過程中有哪些主要的稅收合規風險點?
在引進海外高級人才的不少個案中,國内往往采取兼職聘用模式,即引進人才不辭去其海外的工作,而僅僅是以其業餘或休假時間為我國用人主體服務。由此就引發了兩類潛在與收入問題相關風險:
1、未如實披露信息引發的刑事風險:
當其在海外的工作與其在我國的工作存在雇傭期限或經費發放的排他性沖突時,可能會發生未如實向其海外雇主或資助機構披露被引進的相關事實,構成了詐騙行為;
2、納稅義務沖突造成的逃稅風險:
人才在中國境内的收入以及科研成果轉化收益等已在我國繳納了相關稅款,但被引進人又同時具有在其定居國家申報所有收入的納稅義務,于是納稅義務的沖突可能會在海外被解讀為逃稅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可見納稅人身份及納稅義務部分)。
Q2:如何理解瞞報信息引發的刑事風險?
海外學者接收某些機構的學術資助時,對于其研究的資金來源有明确的競業限制。人才在項目資助期内故意向外方掩蓋其受到中國資助、在中國任職的相關事實,并在電子郵件通訊、向大學提供的官方文件以及向外國政府提供的文件中做出虛假陳述。可能會因虛假陳述而被提起刑事檢控。
PART 02 風險防控建議
1、應規劃與制定引進人才方案,工作方式、聘任機制,防範違約風險,同時對人才引進效果保持合理預期,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
2、應建立人才引進工作法律風險審查機構,細化相關研究的方案,資金來源等。尤其對接受外國政府資金從事的相關項目的資金分配及流動信息妥善記錄與保管。在引進人才簽訂合約之前,應做好充分的人才引進背景調查,對被引進人才的當前雇傭情況以及科研服務權利與義務做到全面了解,查明人才引進國的稅務形式法規内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理規避相應稅務涉刑的風險,适當的時候可以要求國際人才進行相應的承諾等。
3、對中方的人才引進的情況向外方相關單位做到合理告知。
4、應注意在外方限制合作的區域内的停留時間。
PART 03 法律依據
《美國法典》第18卷第371條(共謀侵犯或詐騙美國政府)、第18卷第1343條(電信欺詐罪)、第18卷第666條(與接受聯邦資金的程序有關的盜竊或賄賂)
PART 04 典型案例
·案例一:M國訴C教授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在申請M國政府部門或者公立研究機構的研究資助時,應當注意其中有關利益沖突的合同條款,否則在立項後,可能因為在他國工作獲酬,而導緻稅務調查或刑事調查。
案情摘要:M國某大學物理學C教授及其團隊在2013年申請了M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的科研資助并最終獲得資助款。然而在整個項目資助過程中,C教授隐瞞了以下信息:(1)他在Z國甲大學某研究所擔任所長(2012年至2018年);(2)從2011年左右,在Z國甲大學擔任專家;(3)于2014年在Z國成立甲公司;(4)于2017年至2018年,在Z國乙大學某研究學院擔任付費訪問教授;(5)擔任Z國甲大學的某人才計劃成員;(6)2018年在Z國丙大學申請某人才計劃。這違反了他從M國獲得的進行研究的撥款條款。根據其在M國某大學及航空航天局的任職條款,C教授被禁止與Z國政府、任何Z國獨資公司或任何Z國大學合作或協作進行研究。
他在Z國擔任不被M國某大學和 航空航天局所知的高級研究職位,在航空航天局以及M國某大學的任職為其參與Z國的研究提供了便利。在此期間提交的簡曆、相關調查、款項申請報告等文件中刻意隐瞞以及否認與Z方的任何合作消息,被M方指控犯有共謀侵犯與詐騙M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