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節選)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22


二條 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産、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原文鍊接: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