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者在從事本公告所列商用密碼進出口時,應當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三)商用密碼的技術說明;
(四)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商務部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商務部應當自收到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會同國家密碼管理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三、申請經審查予以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四、進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參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原文鍊接:https://m.mofcom.gov.cn/article/b/c/202012/202012030197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