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和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号令《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進行了調整,現将調整後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見附件)予以公布。
進口經營者進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生态環境部審批後,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憑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海關總署2022年第42号公告公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23年12月29日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說明:
一、本目錄分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與《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二、本目錄所列物項和技術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管制的物項和技術。
三、進出口本目錄的物項和技術,不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在本目錄中列明海關商品編号,均應依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四、本目錄所列物項和技術及其商品名稱和描述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一緻時,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準。
原文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