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利用财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産權,項目承擔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聯合他人共同實施轉化、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作價投資等。
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前款規定的知識産權,同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在合理期限内沒有實施且無正當理由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産權,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因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産權所産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原文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2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