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風險提示
提示本風險的目的在于防止海外人才從用人單位離職後非法洩露、使用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情形的發生。該情形涉及海外人才在用人單位任職期間及其離職之後的一段時間内的行為,主要包括:
1、未經用人單位方同意,可能會通過自營或為他人經營的方式,經營與用人單位同類或類似的營業項目;
2、在與用人單位生産、經營同類産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内擔任職務;
3、直接或間接或幫助他人勸導、引誘用人單位企業内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或關鍵崗位的職工離開企業;
4、直接或間接影響或試圖影響企業的客戶關系,使其向用人單位離職職工或者第三方轉移等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行為,洩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損害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
PART 02 風險防控建議
該風險主要通過在用人單位、海外人才之間的競業禁止約定予以有效應對。其中,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人才競業禁止的期限;
2、海外人才競業禁止的領域;
3、海外人才競業禁止的地域。
用人單位應在與海外人才訂立聘用合同及保密協議的過程中,應設置專門的競業禁止條款,并在其中明确保密範圍、禁止期限與生效的地域範圍。同時,告知海外人才其所需承擔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義務,并在海外人才提出離職申請時,對其展開離職審查,了解海外人所掌握技術信息,并要求海外人才做出競業禁止承諾。
PART 03 示範法律文本
PART 04 法律依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1條、第12條
PART 04 典型案例
·案例:A省M有限公司、甲某競業限制糾紛案
案例要旨: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即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競業限制協議的目的在于規制勞動合同關系消滅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關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的權利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并不能産生競業限制協議也一并解除的效果。雖然勞動合同解除,但在用人單位确已支付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情況下,勞動者應履行競業限制業務。
案情摘要:2019年10月25日,M公司(甲方)與丁某(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2021年1月28日,雙方又簽訂了《核心人才激勵保留協議書》,該協議第二條為競業限制和保密條款,其中約定乙離職後兩年不能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競争行為;乙方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若乙方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且乙方應退還在職期間甲方為挽留人才支付的相關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保密金、忠誠獎等。2021年9月23日,M公司以丁某曠工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丁某的勞動關系。并于同年10月25日向丁某郵寄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關于履行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的确認書》及《競業限制合同生效通知書》,丁某予以簽收,且在法定期間内對上述通知材料均未提出任何異議。M公司與丁某解除勞動關系後,按照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标準,丁某離開M公司後,到案外人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工作,B公司與M公司為競業關系,系競業限制條款明确約定的競業限制單位。為此,M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丁某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并退還其違反競業限制期間獲得的競業補償金。法院支持了M公司以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