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3-1 商業秘密域外糾紛風險 ★★★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4-12-23浏覽次數:12


PART 01 風險提示

提示此風險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海外人才不及時披露關聯信息及技術來源而導緻用人單位被認定侵權。用人單位在與海外人才簽訂聘用合同的過程中,因海外人才的身份、職業、工作經曆以及與外國機構、企業等存在不正當利益關系時,可能會産生關于商業秘密的域外糾紛。該風險主要表現為海外人才未告知用人單位關聯信息及技術來源,導緻用人單位被外國第三方機構、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指控、認定為商業秘密共同侵權的責任主體。

因此,本風險應重點關注“關聯信息及技術來源查明”的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人才的域外工作背景;

2海外人才在域外簽訂的保密協議;

3海外人才在域外結束科研資助;

4關聯技術在域外的商業秘密保護情況;

5、關聯技術來源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法規;

6、“其他情形”包括海外人才其他可能引發商業秘密域外糾紛的行為,如頻繁更換工作崗位、短期内先後任職于具有競争關系的企業、曾被行政機關或法院認定/判決實施了商業秘密侵權的行為、其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與其存在密切合作關系的第三方存在商業秘密侵權的可能等情形。


PART 02 風險防控建議

Q:本風險的主要規制路徑有哪些?

1、查明技術來源,制定商業秘密管理清單。

2、查明技術來源國商業秘密保護法規,形成法律查明報告。

3、制定商業秘密域外涉訴應預案。用人單位在引進海外人才的過程中,應當及時與海外人才簽訂協議,要求海外人才對關聯信息及技術來源給予詳盡的說明,并依據海外人才提供的内容展開技術來源查明及技術來源國的法律查明。當海外人才因未詳盡說明關聯信息或技術來源,從而導緻用人單位被認定可能涉及商業秘密侵權時,一方面應追究海外人才違反合同約定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則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商業秘密域外涉訴應急預案。


PART 0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第1169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9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12


PART 04 典型案例

·案例:X市人民檢察院訴甲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行為人竊取他人技術秘密供自己所在的公司使用,從而給技術秘密權利人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在追究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責任時,可以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請求,将行為人所在公司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一并追究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權利人因技術秘密被竊取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市場份額被削減、競争力減弱等損失。侵權人利用竊取的技術秘密履行與他人簽訂的技術合同,從而謀取巨額利潤的,應當将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額确定為給技術秘密權利人的賠償額。隻能認定侵權人簽訂的合同總金額,無法确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的,可以按照該行業平均利潤标準計算侵權人所獲得的利潤。

 案情摘要X市重研所承接L市鋼鐵有限公司的某型号闆坯連鑄機主體設備的設計工作後,自主完成設計,形成一套“某型号150×750mm闆坯連鑄機主體設備圖紙”,:X市重研所視之為自己的技術秘密。被告人甲某利用在X市重研所擔任高級工程師的工作便利,将該型号連鑄機主設備圖紙的電子版本拷貝下來。甲某應聘到Z公司擔任副總工程師後,将該電子版本輸入到Z公司局域網,供Z公司為SC有限公司設計“135×750mm二機二流闆坯連鑄機”、為MT鋼鐵有限公司設計“135×800mm二機二流闆坯連鑄機”時使用。經鑒定:Z公司為C公司、T公司設計的闆坯連鑄機圖紙,從裝配圖和零件圖所表現的結構功能看,與X市重研所設計的圖紙無本質區别。又經X市某高校鑒定所鑒定:X市重研所的該型号連鑄機技術具有不為公衆知悉的特征,符合商業秘密中技術秘密的法定條件。甲某向Z公司提供X市重研所的淩鋼連鑄機技術圖紙,由Z公司在為C公司、T公司設計、制造闆坯連鑄機時使用,該行為給X市重研所造成至少1782萬元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