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與海外人才簽訂保密合同過程中,并未對海外人才所掌握技術的信息進行事先了解,導緻保密範圍約定不明确,使得無法對海外人才洩露秘密信息的情況進行有效規制。同時,由于保密義務的内容不清晰,也往往會使得海外人才在從事正常的科研、學術交流活動過程中涉及的内容與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高度重合,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洩露問題。
PART 02 風險防控建議
本風險規制的目的是在于明确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範圍,并針對用人單位、海外人才雙方就保密的具體内容約定不清時,設置需要遵守的最低限度的保密義務,避免海外人才洩露保密信息,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與此同時,從海外人才了解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程度出發,對海外人才保密義務涉及的内容進行适時調整。
本風險規制适用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聘請海外人才作為用人單位科研項目的團隊成員,與用人單位合作完成其常規産品或項目的研發。
2、用人單位向海外人才提供資金、設備等物質基礎,資助海外人才獨立完成其常規的産品與項目的研發。
3、海外人才以合作或獨立形式參與用人單位組織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重點項目。
4、其他海外人才被用人單位引進參與用人單位項目或完成用人單位科研要求的情形。
5、用人單位應在海外人才入職時建立保密訪談工作台賬,了解人才在先所掌握技術信息情況,并就保密義務的内容主動與海外人才進行協商,對需要保密的信息進行明确的約定,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保密内容予以适時調整。在用人單位、海外人才雙方對保密義務内容的約定不明确時,應當适用兜底條款來确定海外才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的範圍。同時告知海外人才違反保密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PART 03 示範法律文本
PART 04 法律依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
PART 05 典型案例
·案例一:S市M技術有限公司與Y(S市)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例要旨:1、算法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并非保護單純的數學演算方法。算法的核心為模型的選擇優化,以及模型之間排除相互妨礙,達到最佳的制動效果,即使搜索或推薦算法的每個分部技術中所采用的模型均為公開模型,但技術模型選擇及權重排序,權利人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能為權利人帶來商業收益和可保持競争優勢,應當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2、算法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案件中對于侵權的判定仍然遵循“接觸+實質性相同-合法來源”的原則,即“三步法”(1)“接觸”途徑的判斷;(2)實質性相同的判斷;(3)合法來源抗辯(獨立研發)的例外。
案情摘要:原告系一家互聯網高科技公司,主要業務為大數據的智能挖掘技術的應用與移動互聯網客戶端的開發,主要産品有“天機”手機APP,采用其自主開發的大數據追蹤系統,進行智能跟蹤、個性化推薦、智能摘要等功能,為企業提供“商業情報收集”和“輿情檢測跟蹤”服務。被告Y公司也是一家移動互聯網公司,其開發了“學點啥”APP,根據其向S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提交《S市技術創新計劃創業資助項目申請書》陳述,采用了與原告實質性相同的智能檢索算法,為用戶推薦全面、快速、清晰分類的興趣學習課程推薦信息。兩家公司的研發團隊成員有重合的人員,被告對搜索算法構成實質性相同沒有提出合理的抗辯理由。
·案例二:M國T公司等訴G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與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商業秘密作為一項法定權利,隻有在法律規定了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時,才存在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也隻有具備法定條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可能稱之為商業秘密。當然,如果商業秘密被意外洩露了,或者競争對手通過反向工程的方式揭開了秘密,那麼法律并不對此提供任何救濟。如果該秘密是由于違約行為或侵權行為而被公開的,法律才對此予以保護。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業秘密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業秘密,并可自行使用該商業秘密或再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業秘密。
案情摘要:T(Z國)公司與甲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甲某任T(Z國)公司維修工程師,主要負責通用公司CT設備的售後維修工作,對其所掌握的T公司的技術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之後,甲某多次參加通用公司的内部培訓,并取得了僅限内部使用且存儲有通用公司售後服務部門最高級别商業秘密的紅色服務光盤及培訓資料等文件。2002年7月,甲某從通用公司辭職後,投資設立了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利用其非法持有的通用公司商業秘密,為諸多醫院維修設備;通過其成立的網站發布培訓廣告,并在A市、B市舉辦四期培訓班。X公司、甲某在培訓對将容量近4G的通用公司完整的紅色服務光盤、内部培訓資料及為CT産品制作的宣傳影片等電子數據資料拷貝給學員。T公司認為,X公司和甲某非法獲取、持有、使用、披露以及允許他人使用該信息,侵犯了其商業秘密。最終,法院判決X公司、甲某侵犯T公司争訟之商業秘密及著作權,并判決X公司、甲某立即停止侵害通用公司著作權的行為,賠償T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損失人民币50萬元;侵犯著作權損失(含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人民币40萬元;X公司與甲某對以上各項損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