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美國政府公布對華301調查結果,指責我國“涉嫌竊取美國知識産權等行為”。同年6月,白宮貿易與制造業政策辦公室發布《中國的經濟侵略對美國及世界的技術及知識産權的威脅》報告,指責我國利用人才引進政策竊取美國知識産權,危害美國産業安全。在此輿論造勢下,同年11月,美國司法部發動“中國行動計劃”,針對華人學者、中國企業等展開一系列調查、訴訟。截止到2021年12月21日,至少77起案件是基于該計劃發起的,其中39起案件涉及我國人才的國際交流,18起涉及帶有國家級人才計劃等帽子人才1。
一、“中國行動計劃”的開端與發展
雖然美國司法部在2018年11月正式發動“中國行動計劃”,但歸為“中國行動計劃”的案例可追溯至2013年(見圖表1)。就案件分布而言,在2018年以前,無一起科學研究領域虛假陳述案件。然而從2019年開始,“中國行動計劃”的重點轉向了學術界。2020年的16起案件全部涉及科學研究領域的虛假陳述。
自2018年開始一些涉及國家級人才計劃的相關案件開始出現,在2019年,案件數達到7起,占比當年總案件數77.78%,2020年人才計劃類案件數為9起,占比總案件數56.25%。
圖表1 2012-2021年案件分布情況
在39起案件中,25起案件被告人與中國科研機構(包括大學)具有隸屬或合作關系;11起案件被告人與中國材料、通信、航空科技、半導體等企業有隸屬或合作關系;3起案件被告人為政府代理人或其他。
圖表2 被告人在中國機構的隸屬情況分析
對39起案件的類型分析可知,科研領域虛假陳述(科研誠信)類案 件共21起, 占比53.85%,竊取商業機密(經濟間諜)類案件共14起,占比35.9%,涉酬涉稅類案件共4起,進出口類案件2起,其他類案件3起。
圖表3 案件分類情況
在18起人才計劃相關案件中,科研領域虛假陳述(科研誠信)類案件共11起,竊取商業機密(經濟間諜)類案件共5起,涉酬涉稅類案件共3起,其他類案件1起。
圖表4 18起人才計劃相關案件類型
在18起人才計劃相關案件中,22名被告人被指控“虛假陳述”“竊取商業機密”“電信欺詐”等罪名。其中,9名被告人被定罪,占總人數的41%,10名被告人案件未決,占總人數的45%,3名被告人被判無罪(或被撤訴、或與美政府和解)。
圖表5人才計劃相關案件被告人判決結果情況
在39起案件中,18起涉及中國人才計劃,占比46%。在案件涉及的學科領域方面,65名被告39起案件共涉及18個研究 領域。依據中國工程院和中國科學院的學部分類,對以上研究領域進行了學部分類及歸納,發現美方重點關注以下學部領域:醫藥衛生學、信息與電子工程學、化工、冶金與材料工程等。
圖表6 案件涉及中國人才計劃情況
圖表7 案件涉及的學科領域
依據以上數據,可以将“中國行動計劃”遏制人才交流的主要表現歸為三種類型:
第一,以商業秘密類罪名打擊人才在華科技轉化。此類罪名主要針對來華開設公司、開發産品的美國科研人員。美國司法部以《反商業間諜法》為依據,以經濟間諜罪與盜竊商業秘密罪為由進行調查與指控,有14起案件涉及此類罪名,8位帽子人才被調查。
第二,以虛假陳述類罪名妨礙人才來華科研合作。此類罪名主要針對來華進行科研合作的研究人員,特别是利用美國聯邦經費從事科研活動或在美國國家實驗室工作的人員。美國司法部通過虛假陳述罪、聯邦項目欺詐罪等為由進行調查。該類案件有21起,其中武漢理工大學國家級人才計劃學者查爾斯•利伯教授(Charles Lieber)與華中科技大學國家級人才計劃學者王擎教授都被控以此類罪名,引起了極大反響。
第三,以司法程序性手段騷擾在美學者。美國聯邦調查局、美國海關等執法機構通過對相關學者開展各種調查性詢問、電子設備查扣、公開拘捕以及在媒體上單方面指控等操作,給涉華學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經濟以及社會壓力,使其無法繼續正常科研與工作,甚至面臨失業和人身威脅。
二、“中國行動計劃”的終止與後“中國行動計劃”時期美國高科技領域針對性遏制戰略新趨勢
自2021年7月開始,數名被高調起訴的科學家和研究人員陸續被撤銷指控或被宣告無罪釋放。同時,美國各界也不斷發出強烈抗議。在司法成效不佳與社會輿論批評之下,美國司法部于2022年2月23日宣布終止“中國行動計劃”。然而,負責國家安全事務的助理副部長馬修•奧爾森(Matthew Olsen)表示,該決定并不意味着放棄對中國采取措施,而将重新制定和調整政策,持續、優先關注來自中國政府的威脅。
盡管美國司法部宣布終止“中國行動計劃”,但美國并未放棄對中國采取措施,後“中國行動計劃”時期美國高科技領域針對性遏制戰略呈現新趨勢。近期,美國司法部高調公開幾起華裔高科技産業從業人士遭到所謂“間諜罪”或“盜竊商業秘密罪”指控個案2,制造高科技行業反華、防華緊張氣氛,抹黑中國政府及華裔科學家形象,引起廣泛關注。這些案件反映出美國對科技領域的知識産權和商業秘密保護已經從企業基于自身利益并通過内部監控和民事訴訟的民事維權,轉為以美國政府為主導、以國家安全為借口、納入中美戰略競争語境的針對性、遏制性政府措施。
美國對華打壓策略轉變的一個結構性标志是,這些案件都被劃歸美國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專門建立的一個被稱為“颠覆性技術打擊部隊”(Disruptive Technology Strike Force,以下簡稱DTSF)的秘密偵查小組辦理,從大張旗鼓的政策性宣示轉為具有實際建制性專門執法力量的更為精準、更為高效的結果導向的打壓手段。
(一)“颠覆性技術打擊部隊”來龍去脈與運作情況
從組織架構上看,“颠覆性技術打擊部隊”(DTSF)屬于以美國司法部、商務部各自刑事偵查與執法行動力量為基礎,整合内部資源、以跨部門合作模式組成了一個非常設機構且人員非固定的專門性偵查與執法打擊部隊。根據公開資料,該機構于2023年2月正式成立,其主導部門分别是聯邦司法部國家安全司(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NSD)以及聯邦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成立之初,配合并提供人員支持的聯邦執法機構還包括聯邦調查局和國土安全部國土安全調查局(Homeland Security Investigations,HSI)。2024年,在該部隊成立1年之際,美國國防部國防刑事調查署(Defense Criminal Investigative Service,DCIS)也宣布加入該合作機制,由此形成聯邦五大強力執法機構共同參與的合作機制。從參與部門來看,其組織目标非常明顯的,就是通過司法手段阻止中國和俄羅斯在特定高科技領域從美國獲得任何技術上的支持與交流機會,從而遏制美國認定的戰略競争對手的科技發展潛力。
目前,通過相關資料研判,在過去的一年中由DTSF主導偵辦的案件共15起,均與涉華或涉俄技術轉移與産品出口有關。其中四起(龔晨光案、丁林葳案、李黎明(音譯)案及王偉寶案)圍繞涉及竊取商業秘密等罪名展開,涉案被告人均被指控為中國受益人(或利益代理人)實施了竊取具有國家安全價值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另外11起則主要基于美國國内法的長臂管轄機制,涉案被告人被指控違反了針對特定制裁對象的出口管制而觸犯走私與詐欺類罪名。
鑒于DTSF的出現與運作有其特殊的中美博弈與沖突性國際關系背景,我們認為需要對其給予足夠的重視。為此,我們嘗試通過對已知的15起DTSF公開介入的司法案例展開深度分析,來理清美國政府在當前新形勢下使用司法手段繼續對中國等競争對手實施戰略打擊與遏制策略的基本思路與司法操作邏輯。本文重點從具體案件的法律依據、罪名組成以及偵辦手段方面展開,分析案件的發案立案誘因、案件取證手段與證據組織形式、涉案罪名要件結構以及可能的抗辯與反制策略,以幫助決策者正确分析美國政府相關措施的政治與制度基礎,為作出有針對性的應對與反制打下基礎。
(二)聚焦涉國家安全商業秘密類罪名的案件
1、案件概覽。目前公開的15個DTSF主辦案例中,涉國家安全商業秘密類案件有4起,均與中國有關。這4起案件分别是:(1)龔晨光案,被告涉嫌竊取美國科技公司核彈發射、彈道以及超音速導彈的探測技術,起訴罪名為“竊取商業秘密罪”;(2)丁林葳案,被告涉嫌竊取美國谷歌公司人工智能與超級計算數據中心的相關技術信息,起訴罪名為“竊取商業秘密罪”;(3)王偉寶案,被告涉嫌竊取美國蘋果公司自動駕駛項目高級機密信息,起訴罪名為“竊取或意圖竊取商業秘密罪”;(4)李黎明案,被告涉嫌竊取美國兩家公司涉及高精度計量解釋和智能制造軟件方面的技術信息,起訴罪名為“竊取商業秘密罪”。
2、罪名分析。DTSF對上述案件的處理,與2018年至2022年“中國行動計劃”期間司法部辦理同類案件的策略有所不同:後者除了竊取商業秘密類罪名外,還在幾個案件中使用了“經濟間諜罪”指控,而DTSF處理的案件,均僅指控了“竊取商業秘密罪”,未再使用“經濟間諜罪”這一罪名。
“竊取商業秘密罪”包含三種行為類型,涵蓋範圍大,且三款罪名可以疊加适用,可提高對行為人的威懾性、增強辯訴交易的可能性。美國司法部未使用“經濟間諜罪”起訴,是基于“經濟間諜罪”定罪率低的現實考量。截止2019年9月,司法部公布的案例中,“經濟間諜罪”開庭審理的定罪率僅為50%。“意圖或知曉竊密行為能夠使得外國政府及其控制的機構獲益”要件的極高證成難度成為定罪的主要障礙。其中,成功定罪的案件也不是因為檢方直接證明了行為人具有為外國政府牟利的意圖,而是基于對接受秘密信息的機構與外國政府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事實進行間接推定。與之對應的是,“中國行動計劃”期間,“竊取商業秘密罪”的成功率極高。我們認為,這種策略轉換說明美司法部注意到了“中國行動計劃”系列案件的司法結果并從中汲取了教訓,有針對性地優化了其檢控策略。
3、取證策略。在案件取證策略上,上述幾起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在被告遭受指控時,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有相當一部分并非來自于美國政府發起的刑事調查,而是被告在供職期間的特定行為引起了雇主對其盜竊商業秘密的懷疑,進而由雇主企業發起内部調查并取得了對被告的不利證據。在上述案件中,屬于美國政府認定的敏感技術領域的雇主企業通過監控認為存在商業機密的潛在洩露危險後,由于這類敏感信息有高度的技術和經濟價值,可能存在國家安全風險,而迅速引發FBI颠覆性技術打擊部隊主動且深度介入。
通過類案檢索及分析,我們認為,在此類案件中一般可用的辯護策略有以下幾種:(1)強調當事人未使用商業秘密為自己或他人牟利;(2)挑戰政府使用私力主體取證成果的證據合法性;(3)嘗試達成控辯交易和解。
三、“ 中國行動計劃 ”的客觀影響
第一,人才交流停滞,寒蟬效應形成。被起訴、被調查學者身陷曠日持久的法律糾紛,面臨長期無法正常開展科研、失去職位,甚至被迫離開美國的困境。這在國内外科研人員、高校與科研機構之間産生了廣泛的寒蟬效應,在美中方及涉中學者人人自危,大量中美合作項目陷于停滞。
第二,法律博弈暗含政治動機。“中國行動計劃”調查人才集中于生物醫藥、信息技術、材料科學、航天科技等領域。該計劃本質是中美貿易戰的延續,美國政府希望通過遏制我國相關科技領域的人才培養,從而保持美國相對中國的科技領先優勢,進而保持其在全球貿易價值鍊中的頂端地位。
第三,輿論攻防劍指中國形象。盡管被調查的科學家中僅有4%存在潛在的知識産權問題且未經法院檢驗是否達到犯罪标準,但是美國司法部在其網站大肆發布王擎、胡安明、陳剛等最終無罪學者的涉案報道,反華媒體推波助瀾,大肆宣揚“陰謀論”,嚴重損害了華裔學者的整體形象,在學術界也形成對華裔及涉華學者的孤立氛圍。
撰稿人: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國際人才法律服務研究院專家團隊
1本報告數據主要源于美國司法部網站“中國行動計劃”專欄所披露的案件,以及研究團隊所掌握的相關案件信息。
2涉華個案分别為龔晨光案、丁林葳案、李黎明(音譯)案及王偉寶案,具體在下文中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