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編第1832條 第1款、第2款以及第3款
任何人意圖将與用于或打算用于州際或外國商業的産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秘密轉化為其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的經濟利益,并且意圖或明知該罪行會傷害該商業秘密的任何所有人,而明知
(1)竊取或者擅自挪用、拿走、帶走、隐匿或者以欺詐手段,欺騙手段獲取該信息的;
(2)擅自複制、複印、素描、繪圖、拍照、下載、上傳、塗改、銷毀、影印、傳送、交付、發送、郵寄、通訊、傳達該等信息的;
(3)明知這些信息已被竊取、挪用、獲取或者擅自轉換而接收,購買或者占有的。
罪名解析
構成本類罪的客觀要件包括:(1)行為對象是《美國法典》第18編第1839條第3款、第4款規定的商業秘密。在《反商業間諜法》的推動下,美國将竊取商業秘密上升到危害國家安全的程度,使該類罪在罪名體系中的地位和法定刑都明顯高于我國;(2)實施了未經授權複制、下載、上傳、傳播、交付、發送、傳遞商業機密,竊取或者擅自挪用、拿走、帶走、隐匿或者以欺詐手段,欺騙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
構成本類罪的主觀要件包括:(1)行為人具有故意,即在進行非法行為時,有意将商業機密轉換為與他人相關的經濟利益,且知曉該行為會傷害商業秘密所有者的合法權益;②目的在于為本人或第三人獲取商業秘密。
本類罪的司法适用與我國也存在較大差異。在我國,若行為人在竊取商業秘密的基礎上占有商業秘密,基于期待可能性,一般不被認為是獨立犯罪;在美國,法律則通過1832條特别規定為單獨的犯罪。我國刑法對數罪并罰的量刑原則是“限制加重”;而美國刑法對數罪的量刑原則是簡單疊加。将持有商業秘密與竊取商業秘密行為分别獨立提出檢控,結合疊加量刑,能夠顯著提高對涉嫌竊取技術行為的處罰力度。
典型案例
案例一:Weibo wang案,蘋果公司(Apple, Inc.)在自動駕駛系統相關技術研發項目中投入了大量資源,擁有該項目的知識産權。Weibao Wang在蘋果公司工作期間獲得了廣泛的數據庫訪問權限,但在離職前大量獲取了涉及該項目的機密信息。他在離職後購買了前往中國廣州的單程機票,并在個人設備中存儲了大量從蘋果公司獲取的機密資料。
案例二:Liming Li案,這起案件涉及被告Liming Li(LI)被指控違反了盜竊商業秘密的法律條文。LI在1996年至2019年期間在兩家南加州公司工作,這些公司開發和銷售與高精度計量解釋和點雲技術相關的計算機輔助設計(CAD)軟件程序。在被第二家公司(公司2)解雇後,LI與妻子成立了自己的智能制造公司JSL INNOVATIONS。調查發現,LI被懷疑試圖将公司2的文件下載到個人外部硬盤,并在其公司提供的筆記本電腦上發現了一個名為“ChinaGovernment”的文件夾,其中包含LI參與中國人才計劃并将技術提供給中國企業和政府實體的文件。此外,FBI在2020年9月對LI的住所進行搜查時,發現了數百萬文件,其中包括公司1和公司2的專有軟件源代碼文件LI與中國蘇州一家制造公司(中國雇主)簽訂了協議,擔任首席技術官,幫助該公司開發智能制造軟件。調查人員相信LI試圖利用從公司1和公司2竊取的商業機密,幫助中國雇主發展智能制造能力。LI的旅行和與中國實體的溝通可能涉及使用WeChat等通訊應用,這可能導緻他試圖隐藏與中國實體的通信。
案例三:鄭曉慶案,被告為通用電氣前雇員,将雇主機密洩露給中國政府。被告受雇于紐約州斯克内克塔迪的通用電氣發電公司(GE),擔任渦輪密封技術工程師。他從2008年到2018年夏天一直在通用電氣公司工作。被告和其他人密謀竊取通用電氣公司有關通用電氣地面和航空渦輪技術的商業機密,明知或有意使中國和一個或多個外國機構受益,包括研究、開發和制造渦輪機零件的中國公司和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