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編第1831條
任何人,意圖或明知該罪行将使任何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代理人受益,而明知
(1)竊取或者擅自侵占、奪取、帶走、隐匿或者以欺詐手段,欺騙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
(2)擅自複制、複制、素描、繪圖、拍照、下載、上傳、塗改、銷毀、複印、複制、傳輸、交付、發送、郵寄、通訊、傳達商業秘密的;
(3)明知商業秘密已被竊取、挪用、獲取、轉換而接收、購買、占有的;
(4)企圖犯下第(1)至第(3)款中任何一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或
(5)與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人串謀犯第(1)至(3)款中任何一款所述的任何罪行,而其中一名或多于一名該等人作出任何作為以實現該串謀的目的。
罪名解析
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商業秘密,将竊取商業秘密将上升到危害國家安全的程度;
行為要件是實施了取或者擅自挪用、拿走、帶走、隐匿或者以欺詐手段,欺騙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
主觀要件上要求行為人基于故意,目的在于使任何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代理人受益。
相較于竊取商業秘密罪,竊取商業秘密罪包含三種行為類型,涵蓋範圍大,且三款罪名可以疊加适用,提高對行為人的威懾性,增強辯訴交易的可能性。
近年來,美國司法部較少将經濟間諜罪作為起訴罪名,這是基于經濟間諜罪定罪率低的現實考量。截止2019年9月,美國司法部公布的案例中,經濟間諜罪開庭審理的定罪率僅為50%。“意圖或知曉竊密行為能夠使得外國政府及其控制的機構獲益”要件的極高證成難度,成為定罪的主要障礙。其中,成功定罪的案件也均不是因為檢方證明了行為人本身為外國政府牟利的意圖,而是由于檢方對接受秘密信息的機構與外國政府之間控制關系的認定。
本罪在罪名體系中的地位和法定刑都明顯高于我國。目前我國刑法中沒有經濟間諜罪這一罪名,經濟間諜行為可以按刑法中的侵犯商業秘密罪進行刑事處罰,屬于侵犯知識産權類犯罪,認定相對較輕。就竊取商業機密罪而言,我國基于期待可能性并沒有把傳遞商業秘密的行為納入到刑法規制的範圍之内。但在美國,經濟間諜罪為重罪,危害的是國家安全;而且行為人竊取商業秘密後傳遞商業秘密的行為在美國則會被單獨定罪,與經濟間諜罪并罰。
典型案例
案例一:譚鴻錦案。譚鴻錦是一家跨國能源公司“菲利普斯66”在俄克拉荷馬州巴特爾斯維爾的部門任電池方面的技術專家,主要負責公司的電池科技項目。譚接受國内公司聘任後,向美國公司提出辭職。中方承諾其年薪80萬元人民币,且若他上任後,能提供其“才華”,還可獲得40萬元人民币的補償,但他必須保證他提供的技術信息真實可用。美方公司随後取消了他的登入公司系統權利,并對他的電腦進行審查後發現,譚鴻錦查看并下載了大量公司研究報告等商業機密信息,其中包括公司未來計劃在中國市場銷售的産品計劃。12月13日,公司向聯邦調查局報案,指稱公司的商業機密遭竊。警方在他家中搜出了含有美國公司商業文件的硬盤。聯邦調查局于12月20日正式将譚鴻錦逮捕。根據檢方訴訟指出,譚鴻錦涉嫌竊取美國能源公司的商業機密,下載了數百個與産品制造相關的文件,并計劃使用這些文件使他的新雇主公司B受益。文件中指出,這些下載的報告不僅描述了如何生産這款産品,而且還提到該公司計劃在中國市場銷售這款産品,以及手機和锂電池系統中應用這款産品。該公司表示,生産這款産品是“一個複雜且技術上困難的過程”。這些文件包括(公司)認為是商業機密的信息,并且超出了譚的工作範圍。
案例二:鄭曉慶案。被告為通用電氣前雇員,将雇主機密洩露給中國機構。被告受雇于紐約州斯克内克塔迪的通用電氣發電公司(GE),擔任渦輪密封技術工程師。他從2008年到2018年夏天一直在通用電氣公司工作。被告和其他人密謀竊取通用電氣公司有關通用電氣地面和航空渦輪技術的商業機密,明知或有意使中國和一個或多個外國機構受益,包括研究、開發和制造渦輪機零件的中國公司和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