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頌國案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6浏覽次數:14


一、案件事實

任職于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免疫學專家鄭頌國教授,從2014年起擔任中山大學教授,入選2017年某人才計劃項目。于2019年被美國聯邦調查局指控其在參與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的相關研究時,違反相關披露規定,隐瞞其在中山大學任職,參與中國項目研究的事實,從而騙取約410萬美元的資助用于在中國的風濕病學和免疫學領域的研究。且調查發現其在美國多個大學任職期間還曾入選中國的人才計劃項目,同時接受來自中國政府的資助。鄭頌國被起訴罪名包括與接受聯邦資金的程序有關的盜竊或賄賂,以及欺騙性與虛假陳述。


二、偵查過程

1.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PSU)在2018年末對鄭頌國與中山大學(SYSU)的聯系進行了内部調查,鄭頌國與中山大學(SYSU)的聯系人合作起草了一份虛假聲明以減輕PSU的擔憂。

2.2019年開始,FBI開始對鄭頌國進行了調查。2020年,在鄭頌國從阿拉斯加安克雷奇國際機場入境時,海關和邊境巡邏隊人員發現他攜帶大量行李、電子設備、銀條、過期的中國護照和前往中國的單程票,随後FBI人員對其進行了審問并獲取了有助于調查的證據。

3.20205月俄亥俄州立大學通知鄭頌國,他們正在對他和他的資助方進行行政調查程序,六天後鄭頌國離開哥倫布前往中國,在安克雷奇國際機場被聯邦特工逮捕。


三、辯護思路

1.本案認定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竊取、挪用了單位的項目資金。美方所提出的證據均在證明鄭頌國在參與資助項目的研究期間同時從事與中國的相關合作研究,并故意向美方掩蓋其收到中國資助、在中國任職的相關事實。并沒有證明其有轉移資金以及相關資料的證據。

2.鄭頌國提出動議,聲稱其辯護律師未能有效辯護,包括未能挑戰法院的管轄權、信息的充分性、選擇性起訴、追溯力辯護、時效辯護、地點辯護以及未能挑戰賠償命令等。198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Strickland v. Washington案件中,對律師辯護的效力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論述,确立了比較清晰的無效辯護的标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O'Connor發表的判決意見認為,“判斷任何無效辯護主張的标準是:律師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對抗制程序的功能,以至于我們無法依靠審判獲得公正的結果。“任何因為律師的無效辯護而要求撤銷有罪或死刑判決的主張,都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被指控人必須證實律師的辯護存在缺陷。這要求被指控人證明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犯了嚴重的錯誤,從而導緻被指控人沒有獲得憲法第六被指控人必須證實律師的瑕疵行為(Deficient performance)損修正案所保證的律師幫助。第二,損害了其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若可同時證實上述兩點,那麼判決就是在對抗制程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作出的,案件的審判程序就有瑕疵,當事人應當獲得權利救濟。

3.認罪的自願性:鄭頌國聲稱律師未能充分解釋認罪的後果,導緻他在不了解情況下認罪。這導緻檢方可以将認罪書作為指控自己的不利證據。


四、案涉罪名

1.與接受聯邦資金的程序有關的盜竊或賄賂

2.欺騙性與虛假陳述(一般性虛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