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譚鴻錦是一家跨國能源公司“菲利普斯66”在俄克拉荷馬州巴特爾斯維爾的部門任電池方面的技術專家,主要負責公司的電池科技項目。譚接受國内公司聘任後,向美國公司提出辭職。中方承諾其年薪80萬元人民币,且若他上任後,能提供其“才華”,還可獲得40萬元人民币的補償,但他必須保證他提供的技術信息真實可用。美方公司随後取消了他的登入公司系統權利,并對他的電腦進行審查後發現,譚鴻錦查看并下載了大量公司研究報告等商業機密信息,其中包括公司未來計劃在中國市場銷售的産品計劃。12月13日,公司向聯邦調查局報案,指稱公司的商業機密遭竊。警方在他家中搜出了含有美國公司商業文件的硬盤。聯邦調查局于12月20日正式将譚鴻錦逮捕。
根據檢方訴訟指出,譚鴻錦涉嫌竊取美國能源公司的商業機密,下載了數百個與産品制造相關的文件,并計劃使用這些文件使他的新雇主公司B受益。文件中指出,這些下載的報告不僅描述了如何生産這款産品,而且還提到該公司計劃在中國市場銷售這款産品,以及手機和锂電池系統中應用這款産品。該公司表示,生産這款産品是“一個複雜且技術上困難的過程”。這些文件包括(公司)認為是商業機密的信息,并且超出了譚的工作範圍。
二、偵查過程
譚鴻錦工作的美國公司向警方報告了意思盜竊商業機密事件的存在。美國警方在申請包括對譚鴻錦住所、車輛以及電子設備的搜查令後,對案件相關物品展開搜索,他們搜查了譚鴻錦的住所和車輛,并在譚鴻錦的電子設備中發現了大量證據,發現譚鴻錦查看并下載了大量公司研究報告等商業機密信息,對其進行了查封。
三、辯護思路
本案的主要辯護思路圍繞搜查令的合法性和執行過程展開,特别是針對第四修正案(保護公民免受不合理搜查與扣押)以及與搜查令相關的程序性問題進行辯護。辯護方可以通過證明搜查令的過度寬泛、執行不當或程序錯誤,進而使得從搜查中獲得的證據無效。辯護方可以挑戰搜查令是否符合第四修正案的要求,特别是特定性條款(Particularity Clause)。根據這一條款,搜查令必須明确列出待搜查的地點和待扣押的物品,避免對個人隐私的過度侵犯。
此外,本案中政府援引了“善意例外”(Good-Faith Exception),即使搜查令存在某些程序性錯誤或技術問題,隻要執行搜查的執法人員信任搜查令時表現出“善意”,就可以繼續使用證據。辯護方可以辯稱,政府雖然可能出于善意信任了搜查令,但由于搜查令的過度寬泛或執行過程中的失誤,使得即使存在“善意”,也不能完全排除違反憲法的嫌疑。
四、案涉罪名
竊取商業秘密罪/未經授權傳輸商業秘密罪/未經授權擁有商業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