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美國檢方指出,被告人喬湘江作為大連中創炭素有限公司(大連中創)的雇員,大連中創早在2014年就因被美國認定為伊朗彈道導彈計劃提供材料采購援助,而被美國财政部外國資産控制辦公室(OFAC)列入(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SDN”)制裁名單,禁止其未經OFAC授權使用美國金融系統進行交易。喬湘江是大連中創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李方偉的助理,至少在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間,喬湘江故意違反美國對伊朗和大連中化技術有限公司的制裁,通過涉及美國金融體系的交易,向伊朗提供用于生産彈道導彈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等靜壓石墨這一關鍵材料。喬湘江還以一家前台公司的名義開設了一個銀行賬戶,從一家美國銀行獲得兩筆總額超過1.5萬美元的轉賬,以掩蓋大連中創公司參與交易的事實。
二、偵查過程
首先,根據起訴書顯示,大連中創在2014年就因為被美國财政部外國資産控制辦公室(OFAC)列入(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SDN”)制裁名單,作為另一家早已經被美國調查認定的LIMMT Economies and Trade Company, Ltd.的前台公司。而且之前對該公司高管李方偉的起訴中已經認定李存在違反美國對伊朗制裁,幫助伊朗獲取彈道導彈技術材料的行為。因此該公司及其成員都是美國高度關注的對象,該公司及其成員任何涉及美國金融機構的交易都可能處在嚴密監控之中。本案被告喬湘江是大連中創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李方偉的助理,自然會受到美國相關部門的常态化的監視。
其次,等靜壓石墨這一可用于導彈關鍵部件生産的關鍵材料也是本案中的關鍵要素。美國對伊朗的單邊制裁包括禁止、限制伊朗核武器與的彈道導彈技術,因此美國偵查人員也可能是将等靜壓石墨作為敏感詞進行檢索并發現線索。
最後,美國對伊朗系列制裁,以禁止關聯交易為主要内容。而本案喬湘江被認定于2020年9月1日和2021年9月23日分别促成了兩筆電彙轉賬,均從位于美國紐約南區的賬戶,彙到中國一家名為Lexing Intcrnational Trade Co., Ltd的公司賬戶,而後者在起訴書裡被認定為大連中創的前台公司,電彙金額分别大緻為6255美元和8840美元。由于彙款地都位于美國,行為情況非常容易被美國偵查人員掌握,而且符合了美國對伊朗制裁中的禁止行為規定,也為美國施加刑事管轄提供了借口。
三、辯護思路
本案被告涉嫌多項罪名,其中一項共謀違反美國對伊朗和中創大連的制裁,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兩項違反IEEPA的罪名,每項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一項共謀銀行欺詐罪,最高可判處30年監禁;兩項銀行欺詐未遂罪,每項罪名最高可判處30年監禁;一項共謀洗錢罪,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以及兩項洗錢罪名,每項罪名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表面上看如果全部累加,最高刑期可能超過200年。然而,銀行欺詐罪與洗錢罪在本案中都成為違反IEEPA的附屬罪名,即隻有認定了兩次彙款違反了IEEPA對伊朗制裁相關刑事條款,構成犯罪,才能進一步成立銀行欺詐罪與洗錢罪。再加上兩筆彙款之間存在連續關系,将其分為兩次犯罪起訴累進按照最高刑期量刑也有些過于機械,存在商榷的可能。因此,最後的宣告刑可能會遠小于起訴書中的最高刑期。當然這些都建立在訴訟流程順利的前提上,本案是缺席起訴,被告人未被美方控制未到庭,實際宣判的概率極低。
四、案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