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寶霞案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6浏覽次數:10


一、案件事實

四名中國公民劉寶霞、尤華勇、李永新和鐘燕來被指控通過中國影子公司向與伊朗有聯系的伊朗實體走私用于生産無人機和彈道導彈系統的原産于美國的軍民兩用物品。從2007年開始,劉寶霞等人謊稱為中國影子公司購買電子集成電路、固定變阻器、軍用标準緊固件等物,向美國公司虛報最終用戶,将購買到的美國商品轉發伊朗。


二、偵查過程

本案起訴書未給出具體證據,而是通過大陪審團認定的方式直接認定了相關事實。結合已經認定事實,敏感行為、關鍵詞與獲取線索可能路徑是:

1.美國監控SDN名單中的伊朗公司,在發現他們獲得原産于美國的軍民兩用商品後,反向偵查他們是如何得到這些商品的。劉寶霞等人的伊朗用戶皆被列入SDN名單,美國政府可能對其早有監控。通過對伊朗公司商品來源的監控,追蹤到劉寶霞等人的違法行為。

2.劉寶霞也在2017718日因代表與伊朗IRGC有關聯的伊朗實體SEI活動,被列入SDN名單,其自身行為可能受到美國政府的監控,劉寶霞多次在美國購入軍民兩用商品、向其關聯公司及其他涉案個人發送電子郵件,聯絡在中、美、伊朗之間運送貨物的事宜,這些敏感行為會引起美國方面的關注。

3.包括劉寶霞在内的四名被告常年從美國出口敏感貨物,美國政府可能将這些多次進出口軍民兩用商品的公司列入了監控範圍,對這些公司的商品去向進行偵查。

4.劉寶霞等人用于中轉貨物的中國影子公司與被列入SDN名單的伊朗個人存在關聯,這些公司可能因此被美國監控,由此發現它們從事的敏感行為。


三、辯護思路

由于裁判書中對指控被告的一部分向伊朗運送貨物行為沒有列舉證據鍊,無法确定這一部分是否存在證據瑕疵。另一部分行為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确實實施了共謀欺騙罪、非法向伊朗運送原産于美國的商品、從美國走私貨物、提交虛假或誤導性的出口信息。所以可以從證據的合法性方面進行辯護,尋求對檢方的證據适用排除規則,例如警方有沒有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當然,在劉寶霞等四名被告并未被美國方面控制的情況下,不被美方抓獲是保護他們的最好方法。


四、案涉罪名

1.共謀罪

2.從美國走私禁運物品罪

3.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的罪名

4.不申報或僞造出口電子清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