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被告涉嫌盜取美國科技公司核彈發射、彈道以及超音速導彈的探測技術。受害者公司(位于加州馬裡布的HRL Laboratories)于2023年1月聘請龔在其實驗室工作,擔任特定應用的集成電路設計經理,負責其紅外傳感器的設計、開發和驗證。大約從2023年3月30日至4月26日,龔将3600個文件從他的工作筆記本電腦轉移到了3個個人存儲設備。其中一些文件後來在龔在加利福尼亞州千橡的臨時住所取回的設備上被發現。龔在4月5日接受了該公司主要競争對手的新工作後,轉移了1800多份文件,将其傳輸到個人存儲設備中。随後,龔将這三個個人存儲設備中的部分文件傳輸到他的個人電腦和其他個人存儲設備中。
龔傳輸的許多文件包含與開發和設計讀出集成電路相關的專有和商業秘密信息,該集成電路允許天基系統檢測導彈發射并跟蹤彈道和高超音速導彈,允許飛機在低能見度環境中跟蹤傳入的威脅。龔還轉移了與開發“下一代”傳感器有關的商業秘密文件。這些信息是受害者公司最重要的商業秘密之一,價值數億美元,許多文件被标記為“僅供官方使用”、“專有信息”和“出口管制”。受害者公司與美國政府和其他公司一起“七年多來每年投資數千萬美元來開發該技術”,如果該技術由競争對手獲得,将對受害者公司“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害”,如果“由國際行為體獲得,将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危害”。該公司的大部分資金來自與美國國防部和其他美國政府承包商簽訂的合同。
二、偵查過程
1.2023年4月26日:受害者公司工作人員搜查龔的辦公室發現個人存儲設備,存儲設備中大約有1900份文件。但在公司恢複個人存儲設備前之前,龔已經删除或轉移了其中許多文件。
2.2023年5月8日:FBI獲得搜查令,搜查龔位于加利福尼亞州千橡市的住所、車輛、人身,發現多個數字設備,包括閃存盤和外置硬盤,其中包含數百份被受害者公司标記為機密或專有的文件。未找到龔用于竊取受害者公司商業秘密和專業信息的兩塊西部數據硬盤,裡面包含約1700份文件。(被害者公司有傳輸記錄)
3.2023年5月8日和5月10日:FBI詢問被告人,龔承認曾将一些文件從他的工作筆記本電腦轉移到他的威寶閃存盤上,并在他的個人電腦上查看過這些文件,但他繼續否認擁有西部數據硬盤或知道它們的下落,堅稱自己沒有傳輸任何有關受害者公司的項目或技術的數據。(但有公司内部文件佐證傳輸)
三、辯護思路
1.對證據的質疑:文件性質的争議,可辯稱被認定為“專有信息”和“商業秘密”的文件界限模糊。并且在公司恢複威寶閃存盤之前,龔已經删除或轉移了其中許多文件。且調查人員未找到龔用于竊取受害者公司商業秘密和專業信息的兩塊西部數據硬盤,約1700份文件,可質疑證據鍊的完整性。對于已經獲取的數字設備中的文件,可以質疑文件的來源和轉移過程是否被準确追蹤。
2.行為意圖的辯解:工作交接的誤解以及沒有惡意使用意圖。龔在4月5日接受新工作後轉移文件,可以辯稱這是一種工作交接的誤解。強調龔在原公司的職責範圍,在整理自己認為與個人工作經驗相關的文件,而非有意圖地竊取商業秘密用于不正當競争或者危害國家安全。
3.程序合法性抗辯:公司搜查和FBI調查程序的合法性。檢查公司是否有合法的内部規定允許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搜查,以及搜查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規定和法律要求。對于FBI在5月8日執行的搜查令,審查搜查令的簽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案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