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蘋果公司(Apple, Inc.)在自動駕駛系統相關技術研發項目中投入了大量資源,擁有該項目的知識産權。Weibao Wang(王偉寶)在蘋果公司工作期間獲得了廣泛的數據庫訪問權限,但在離職前大量獲取了涉及該項目的機密信息。他在離職後購買了前往中國廣州的單程機票,并在個人設備中存儲了大量從蘋果公司獲取的機密資料。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在多起針對中國的調查中,發現王與中國政府的聯系。通過監控、電子監聽和與其他國家執法機構的合作,FBI收集了關于王偉波的證據。在2023年10月,王在紐約被逮捕,随後被控盜竊和企圖盜竊商業秘密罪。
三、辯護思路
1.定罪辯護
(1)主張王沒有故意盜竊商業秘密,也沒有意圖将其用于經濟利益。
(2)Apple公司的保密措施是否足夠明确,以及王是否充分理解了他所承擔的保密義務。
2.證據辯護
(1)質疑證據的合法性:包括搜查令的執行、電子設備的查扣以及數據的分析方式。
(2)質疑證據的關聯性:對于在王的設備中發現的數據,律師可能會辯稱這些數據是出于個人學習或其他非商業目的。
(3)質疑證據是否達到證明标準:是否存在直接證據證明王有意将商業秘密用于非授權用途。
四、案涉罪名
竊取商業秘密罪/未經授權傳輸商業秘密罪/未經授權擁有商業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