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eg Sergeyevich Patsulya案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6浏覽次數:11


一、案件事實

被告人與他人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被告人與其他人故意共謀出口将美國原産航空器部件銷售給了受出口管制限制的俄羅斯航空公司。包括主起落架制動器以及未事先從美國商務部獲得所需授權和許可證的制動器。此外,被告人于20229月前往亞利桑那州,試圖從亞利桑那州的飛機零件供應商購買受出口管制限制的飛機制動系統;被告人還涉嫌合謀進行國際洗錢,被告人與他人共謀違反美國法律,利用中介公司和第三方國家的外國銀行賬戶掩蓋了客戶的真實身份和付款來源。計劃将資金從美國以外的地方傳輸到美國,以促進特定的非法活動,即違反美國法律從美國走私商品。


二、偵查過程

案件事實來自特工的偵查,以及從其他特工、官員、調查人員或證人那裡獲得的信息。BIS根據EAR審查和管制從美國出口到外國的某些物品,在一批貨物被扣押後,BESEDIN202212月聯系了BIS的一名特别特工,試圖讓這批貨物獲釋。在2023511日上午BIS特工會見了PATSULYABESEDIN,在會議開始時,特工告訴PATSULYABESEDIN,為了釋放他們被扣留的貨物,他們需要如實填寫BIS-711表格。會議結束時,執法部門逮捕了PATSULYABESEDIN


三、辯護思路

證據方面:質疑證據來源的可靠性,對于案件事實,可以對這些信息客觀性進行質疑;檢查是否存在證據鍊的斷裂或薄弱環節,對于出口管制相關犯罪,要證明零部件的出口是未經授權的,需要完整的貨物運輸記錄,包括從采購源頭、運輸途徑到最終接收方的全部環節。

法律适用層面:對出口管制法律條文的解釋,可以辯稱被告對于出口零部件所需授權和許可證的理解存在偏差,如被告認為某些零部件不屬于管制範圍,或者是由于美國商務部相關規定的模糊性導緻被告誤解;對于洗錢罪,可以質疑是否真正滿足“目的是促進進行特定的非法活動”這一構成要素。可辯稱資金的轉移與所謂的走私貨物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或者資金轉移是基于其他合法的商業目的,如正常的貿易預付款等,隻是被誤認作與走私有關。


四、案涉罪名

1.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罪

2.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