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這起案件涉及被告Liming Li(李黎明)被指控違反了盜竊商業秘密的法律條文。李在1996年至2019年期間在兩家南加州公司工作,這些公司開發和銷售與高精度計量解釋和點雲技術相關的計算機輔助設計(CAD)軟件程序。在被第二家公司(公司2)解雇後,李與妻子成立了自己的智能制造公司JSL INNOVATIONS。
調查發現,李被懷疑試圖将公司2的文件下載到個人外部硬盤,并在其公司提供的筆記本電腦上發現了一個名為“ChinaGovernment”的文件夾,其中包含李參與中國人才計劃項目并将技術提供給中國企業和政府實體的文件。此外,FBI在2020年9月對李的住所進行搜查時,發現了數百萬文件,其中包括公司1和公司2的專有軟件源代碼文件。
李與中國蘇州一家制造公司(中國雇主)簽訂了協議,擔任首席技術官,幫助該公司開發智能制造軟件。調查人員相信李試圖利用從公司1和公司2竊取的商業機密,幫助中國雇主發展智能制造能力。李的旅行和與中國實體的溝通可能涉及使用WeChat等通訊應用,這可能導緻他試圖隐藏與中國實體的通信。
綜上所述,李被指控涉嫌竊取公司的商業機密,并試圖将這些機密用于幫助中國公司發展智能制造能力,違反了相關的出口管制法規和盜竊商業秘密法律條文。
二、偵查過程
1.個人背景調查:FBI調查了李黎明的專業背景,包括他在南加州兩家公司的工作曆史,這兩家公司開發和銷售與高精密測量解釋和點雲技術相關的計算機輔助設計(CAD)軟件程序。FBI發現李在這些公司中擔任過各種工程、管理和軟件開發角色,并且這些技術可能用于敏感的制造環境,如核潛艇和軍用飛機的部件制造,因此受到美國出口管制。
2.公司内部調查:在李黎明被第二家公司(公司2)解雇之前,公司安全人員發現他在使用公司提供的筆記本電腦試圖從公司的根目錄下載文件到他的個人外部硬盤驅動器。在李被公司安全人員從公司設施中移除後,他們檢查了他的公司提供的筆記本電腦,并發現一個名為“ChinaGovernment”的文件夾,其中包含大量文件(非法下載行為),顯示李黎明參與中國的人才計劃項目并利用他自己的公司JSL INNOVATIONS向中國的商業和政府實體提供與公司1和公司2工作相關的受出口管制和商業秘密技術。
公司1和公司2的專家确認了在李黎明的數字設備中發現的屬于這兩家公司的文件,包括受出口管制和商業秘密的源代碼文件。
3.電子監控:FBI對李的電子設備和網絡活動進行了監控和取證。發現李在公司網絡上非法下載和傳輸了大量公司機密文件。通過審查李的電子郵件賬戶,FBI發現了他與中國實體之間的通信記錄,這些通信記錄顯示了李參與中國人才計劃的意圖以及他為中國實體提供服務的讨論。
4.物理搜查:2020年3月,FBI獲得法院搜查令,對李的住所和辦公場所進行了搜查,在搜查中查獲了大量被盜取的公司機密文件和資料。在李的住所執行搜查令時,FBI特工發現了包含屬于公司1和公司2的數百萬文件的多個數字設備,這些設備中包含了屬于他之前工作過的兩家公司(公司1和公司2)的數百萬文件,包括專有軟件的源碼。盡管源代碼文件是由公司1和公司2開發并擁有的,但其中一些文件已被移動到名為JSL的文件夾中。在對FBI特工的采訪中,李最初否認擁有屬于公司1或公司2的源代碼,但後來承認他确實擁有這些源代碼,并參考它們構建了自己的軟件源代碼用于JSL INNOVATIONS。這兩家公司都從其專有軟件源代碼的保密性中獲得重要價值,并采取廣泛措施保護源代碼免受競争對手的發現。FBI在李的住所查獲了他與一家中國公司之間的簽署雇傭協議,該協議涉及智能制造業的技術開發。
5.銀行交易分析:調查人員還追蹤了李的銀行交易記錄。李從中國雇主收到了多筆電彙轉賬,總計約132,686美元,這些資金被認為是根據雇傭協議支付的報酬。
6.海關監控:聯邦執法部門還對李的海關出入境記錄進行了監控,發現李有多次試圖将公司機密技術非法運輸到中國的行為李與中國雇主的協議要求他每年至少在中國大陸度過六個月以支持聯合項目。2020年李試圖乘坐中國雇主安排的航班前往中國大陸,但由于COVID-19大流行而未能成功。2023年2月,李按照中國雇主之前提供的相同行程飛往台灣。他計劃于2023年5月6日返回美國。在旅途中,李與中國雇主的代表進行了幾次電子郵件溝通。因此,調查人員相信李此行的目的是與中國雇主會面,以推進他們開發智能制造軟件的協議,包括通過李使用從公司1和公司2竊取的商業機密,而這些違法活動的證據可能存在于李的個人身上,包括他的數字設備。
三、辯護思路
1.定罪辯護:李黎明的行為是基于合法的商業行為,或者他沒有意圖将商業秘密用于不正當競争。
2.證據辯護:
(1)證據的合法性:仔細審查FBI獲取證據的過程,包括搜查和扣押行動,以确定是否有任何違反憲法和聯邦法規的行為。如果發現搜查令是基于不準确或誤導的信息獲得的,或者搜查本身違反了第四修正案,提出排除非法獲得的證據。
(2)證據的完整性:探究證據從被收集到呈庭的整個過程中是否存在保管鍊的斷裂,這可能導緻證據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受到質疑。
3.評估被告人的權利是否被侵犯:确認李黎明在接受詢問時是否被告知其法定權利,審訊過程中是否有脅迫或不當行為。
4.品格證據:利用李黎明的正面品格證據來反駁控方的指控。
四、案涉罪名
盜竊商業秘密(Theft of Trade Secr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