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在2017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間,在紐約東區和其他地方,被告Bogonikolos在知情的情況下,故意合謀設計了一個陰謀,通過虛假和欺詐性的幌子、陳述和承諾,欺騙一家或多家美國公司,在明知出口商品是違反美國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故意和欺詐性地從美國出口戰術軍用天線、激光器等商品。
二、偵查過程
1.通過2017年10月、2018年2月等被告的電子郵件中顯示被告意識到采購的物品受到美國的出口管制;
2.2019年11月,被告與公司員工的短信截圖再次表明,被告有意僞造出口許可證;
3.根據美國公司的記錄(發票、合同)顯示,2018年和2020年,被告非法采購戰術軍用天線,并虛假表示将在荷蘭使用,而不會運輸到别的地區;
4.2021年1月,相關的電子郵件表明,被告幫助阿拉斯托公司采購受到美國出口管制的精密的激光器、HEMT(高電子遷移率晶體管)。
三、辯護思路
1.電子郵件獲取的合法性以及用戶對郵件内容的隐私期待
本案中,被告之間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聯系和溝通,Nikolaos Bogonikolos(也稱“Nikos”)與Serniya Network成員之間的通信,這些通信記錄揭示了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和交易細節。那麼,如果将電子郵件作為本案的證據之一,政府調查被告相關電子郵件時有沒有依法取得搜查令?
電子郵件雖然儲存在第三方服務器上,但用戶對電子郵件内容具有隐私期待且這種期待符合社會一般觀念,應該适用合理期待規則。
2.卧底偵查取得證據的效力
在本案中沒有明确提及卧底執法人員的行為,對可能涉及的執法行為及其合法性分析同上:如果卧底執法人員的行為構成了“警察圈套”,即執法人員故意誘導原本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犯罪,這可能被視為非法;如果卧底執法人員使用了不當的手段或語言誘導被告進行非法交易,這可能被視為非法;如果卧底執法人員在獲取證據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程序,如未遵守适當的搜查和扣押程序,這可能影響證據的可采納性;卧底執法人員在行動中收集的證據必須得到妥善記錄和保護。這包括所有的通信記錄、交易記錄和目擊者的證詞。如果證據的保管鍊存在問題,可能會影響證據的可采納性。
四、案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