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hur Petrovz案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6浏覽次數:10


一、案件事實

PETROV是一名為俄羅斯通電公司工作的俄羅斯人,他在塞浦路斯注冊了一個幌子公司,目的是從美國公司采購微電子産品并将其轉運到俄羅斯。根據電子郵件的簽名和通信記錄,他會全程追蹤電子産品的購買及轉運事宜。PETROV和同謀者CC1CC2想要借此來逃避美國對具有軍事應用的控制電子産品進行出口管制。為了獲得這些産品,PETROV謊稱貨物将被運往塞浦路斯等國家,實際上貨物由PETROV聯系的直通航運公司轉移到俄羅斯的電通公司的位置。俄羅斯依賴西方進口的RFID芯片,這些芯片具有重要的軍事應用,包括用于标記軍事資産進行跟蹤。經過審查确定,在此過程中的15個微控制器的出口沒有申請或獲得過DOC許可證。


二、偵查過程

1.根據起訴書顯示,在202241日前後,美國财政部外國資産控制辦公室(OFAC)将俄羅斯國防集團的戰術導彈公司股份公司(Tactical Missiles Corporation JSC)和TRV Auto有限責任公司(TRV-Engineering)列入(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SDN”)制裁名單。

2.PETROVCC-1CC-2等類别的電子元件也是關鍵性線索。這些元件大都被列于美國商務部的《商務管制清單》(the Commerce Control List)當中,并且受美國出口管制的限制禁止出口至俄羅斯,卻被發現于在烏克蘭戰場上的俄羅斯軍事硬件裝備中。因此,美國偵查人員有理由懷疑這些元件是過欺詐的方式從美國經銷商處通采購然後非法運往俄羅斯的。

3.阿瑟·彼得羅夫(Arthur Petrov)所在公司的官方名稱為”LLC Electrocom VPK”VPK在俄語中通常用作“軍工複合體”的首字母縮寫。通過阿瑟·彼得羅夫(Arthur Petrov)在擔任幌子公司采購主管時适用的電子郵箱地址可以明确其與俄羅斯公司相關聯,他的電子郵件簽名和電子郵件内容清楚地表明他仍在以Astrafteros的名義為Electrocom工作。


三、辯護思路

争議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的抗辯。

《經濟間諜法》明确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包括秘密性、獨立經濟價值性以及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因此在具體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以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作為突破口進行抗辯。如否認“商業秘密所有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美國司法實務界堅持,公訴機關無需證明商業秘密所有人窮盡所有可能想到的保密措施,僅需證明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合理”即可。商業秘密所有人采取了包括物理安保措施(如安保攝像頭和警報器)、網絡與計算機安保措施(如訪問密碼與防火牆、限制網絡訪問等設置)、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組織員工參加保密培訓等在内的商業秘密安全保障措施。對商業秘密定義中“合理性”要素的判斷應根據具體案件中商業秘密所有人所采取措施的成本與收益具體分析。一般而言,所有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洩露所投入的成本越高,就越能表明該商業秘密具有真實價值并值得法律保護,也就越能證明所有人因商業秘密侵害行為所受損害的嚴重程度。

具體來說以下辯護方向可供參考:

1.私立主體取證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可能存在前期公司搜證,後期FBI執行搜查令的狀況。私立主體首先搜查,将搜集到的證據移交給具有合憲要求的FBI手中,這種切換是否可行,是存疑的。

2.不符合搜查令的要求而取得的證據因違憲而無效

在本案中,FBI探員根據搜查令獲得的商業記錄、銀行流水、電子郵件通、相關發票、合同和通訊等文件。FBI探員的搜查行為是否超過搜查令明确記載了搜查的地點、事項、搜查範圍等情形。

3.政府誘導犯罪被非法證據排除

在本案中,FBI存在虛構跨國貿易業務與被告進行交易“釣魚執法”行為,這種獲取證據的方式是否屬于政府誘導犯罪的行為,從該證據可以被非法證據排除。

4.調取電子郵件侵犯當事人的隐私權

本案中的證據大多為被告借由幌子公司從美國非法向俄羅斯轉售美國商品的電子郵件構成,這種取證行為從隐私權角度,是否違背了“合理隐私期待原則”。

5.商業秘密并未裨益于外國政府

在本案中,可以嘗試以被告人主觀上是為自身謀取商業利益或職業發展利益,并沒有想要使外國政府獲益的意圖。


四、案涉罪名

1.共謀罪

2.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罪

3.共謀走私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