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本案被告人Abolfazl Bazzazi與Mohammd Resa Bazzazi都是伊朗公民,共同經營一家伊朗公司,主要業務是伊軍事和航空航天工業的設備、技術進口。起訴書指控被告父子在2008年1月到2019年8月期間夥同其他人共謀從兩個美國公司分别非法出口作為航天設備的火焰檢測器、紫外線探測器等地面設施與防火部件到伊朗。具體做法是,他們先将被制裁的技術設施運輸到未被制裁的歐洲國家或其他地方,然後運往伊朗。
二、偵查過程
本案起訴書未給出具體證據,而是通過大陪審團認定的方式直接認定了相關事實。結合已經認定事實,敏感行為、關鍵詞與獲取線索可能路徑是:
首先,美政府可能對被告Abolfazl Bazzazi父子以及其所經營的伊朗公司有監控。該公司位于伊朗且經營對伊朗進出口業務,由于美國的對伊制裁涉及商品、技術等的禁運,為常态執行這一制裁措施,一定存在着對相關伊朗公民與企業機構實體的監控。
其次,可能通過對起訴書中兩家經營航天設備的美國公司以及具體的航天設備、敏感技術進行監控。本案兩家出口到伊朗的公司都是美國公司,又由于涉及航天設備等敏感技術,美方很可能采取手段,通過所屬公司内線以及在設備上密置監視器等方式進行監控。
最後,可能通過其他第三國進行監控。本案被告采取的密運方式是先将物品從美國運至不受美國制裁的第三國,再轉移到伊朗。鑒于美國及其盟友的情報網絡覆蓋全球,美國敏感技術從第三國轉移的過程也很可能已處于監視之下。
三、辯護思路
由于起訴書并未給出具體證據,而是通過大陪審團認定的方式直接認定了相關事實,因此證據認定方面有哪些瑕疵還難以确定。法律認定方面,美國充分利用了國内法律授權制定的涉外制裁法案,并通過過罪化的刑法規定将違反制裁輕易認定為犯罪,由此施加長臂管轄司法手段打壓外國公民。若證據被知悉,辯護的方向首先可以基于客觀事實的證據鍊展開。其次,辯護人的主觀認識方面,是否知道是特定禁止出口設備,是否知道要運往伊朗等都可以據理力争。最後,起訴書并未交代被告人具體下落,如果不在美國政府控制之下,被告人完全可以避開前往美國和對美有引渡協議的其他國家,防範被逮捕的風險,靜候案件擱置空耗其司法資源。
四、案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