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提示
應對國家貿易與人才交流帶來的行業變化,企業首先應意識到标準必要專利作為戰略資源的重要性,加大研發投入,積極申請專利,優化專利質量,構建自身強大的專利組合。OPPO等企業在5G領域不斷積累專利,才能在談判、訴訟中有底氣,提升國際市場競争力,降低因專利劣勢陷入被動的風險。
另外在人才儲備方面,海外企業應培養既懂技術又精通國際知識産權、貿易法規的複合型人才,組建專業法務團隊應對跨國糾紛。同時,加強人才交流,吸引海外高端知識産權人才,帶來國際前沿理念與實操經驗,助力企業國際化征程中風險防控與戰略布局。由于在知識産權與反壟斷交叉領域,國際貿易涉及不同國家複雜的法律體系。相應企業法務、涉外人才要吃透目标國家實體與程序規定,熟悉各國司法程序,如本案在多國訴訟,需了解不同國家法院對FRAND原則解讀、管轄權規定等,避免因規則不明産生額外成本與敗訴風險。
二、裁判要旨
标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的确定涉及知識産權法與反壟斷法交叉領域的熱點與難點問題,本案法院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确定了手機行業5G标準必要專利累積費率,從而為5G技術在汽車和物聯網領域的使用提供了具體的收費參照标準。
三、基本案情
2018年,OPPO與諾基亞達成關于4G SEP的交叉許可協議。在4G協議到期前,雙方就5G專利的許可展開談判。由于無法就FRAND許可費率達成共識,2021年雙方陸續在英國、德國、中國等12個國家開展全球訴訟大戰,案件累計超過100起。OPPO訴諾基亞标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案由重慶一中院2021年7月12日受理,諾基亞提起了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依法裁定予以駁回後,諾基亞提起上訴。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諾基亞的上訴請求,重慶一中院恢複審理該案。
四、裁判結果
2023年12月初,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OPPO訴諾基亞标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一案(即(2021)渝01民初1232号案)作出了一審判決,确認了諾基亞2G、3G、4G及5G标準必要專利組合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許可費率,
即諾基亞2G-5G專利組合的合理許可費作出的認定為:
5G多模手機單台許可費:
第一區:1.151美元/台;第二區(中國大陸地區)及第三區(除第一、二區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0.707美元/台;
4G多模手機單台許可費:
第一區:0.777美元/台;第二區(中國大陸地區)及第三區(除第一、二區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0.477美元/台。
資料顯示,諾基亞公開聲明的5G專利許可統一費率為3歐元/台。
此外,重慶一中院确認了手機行業的5G标準全球累積費率為4.341%-5.273%。
判決中也就5G多模手機中2G、3G、4G及5G各代際标準的價值占比作出了認定,5G-2G對應價值比例為50:40:5:5。
五、案件意義
如上所述,該案件該判決确認了諾基亞2G、3G、4G及5G标準必要專利的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費率。同時,判決也首次确定了手機行業5G标準全球累積費率,這也是全球範圍内首次确定的5G标準的累積費率。此外,可以看出法院還根據不同地區對諾基亞2G至5G專利包的許可費進行了許可費裁決。在不考慮多模制式占比的情況下,一部200美元的5G手機,整機收取5G專利費的上限為10.55美元,對于手機廠商而言,專利帶來的成本壓力得到了緩解。
标準必要專利是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通常而言,企業因持有專利數量的增加和專利質量的優化而提高其主導世界市場的可能性。因此,标準必要專利越來越成為各個企業戰略競争的焦點。其中,标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的确定涉及知識産權法與反壟斷法交叉領域的熱點與難點問題,更廣泛地受到全球關注。
中國法院此次就5G标準必要專利的全球許可費率作出裁判,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對于推動全球構建健康的知識産權生态起到了重要作用,這次裁判是中國法院在全球FRAND費率制定方面的一個重要裡程碑。
在标準必要專利糾紛中,手機廠商常常采取專利交叉授權許可,即擁有标準必要專利的雙方或多方互相允許對方使用自己的專利。例如OPPO曾與華為達成了全球範圍的專利交叉許可協議,這代表着企業之間對于知識産權價值的相互認可,有助于促進高價值标準技術研究的創新正循環。然而,擁有更多标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往往傾向于通過向外授權來盈利。
通信行業中,不同專利權人公開的費率标準并不相同,日益攀升的5G專利費用已經成為包括手機廠商在内的很多企業的負擔。例如,高通針對5G多模手機收取費率是3.25%,而愛立信采用的則是按手機銷售部數乘以固定費用的計價模式,每台手機收取2-2.5美元。如果将這些費用累加起來,收費額堪稱天價。
因此,本次判決備受全球業界期待,其在保障專利權人的創新投入能夠得到合理回報的同時,也保障了技術能夠被廣泛實施應用,從而能夠真正地造福于民。
此外,該案更重要的意義在于,确定了手機行業5G标準必要專利累積費率,從而為5G技術在汽車和物聯網領域的使用提供了具體的收費參照标準。
六、規則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本條第二款所稱實施許可條件,應當由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确定。經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緻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實施許可條件時,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綜合考慮專利的創新程度及其在标準中的作用、标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标準的性質、标準實施的範圍和相關的許可條件等因素。盡管标準必要專利許可中标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标準實施人在多項議題上均存在分歧,但“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原則”和“善意談判”始終是貫穿整個标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及後續争議解決程序的核心概念,亦是标準必要專利權人與标準實施方所普遍認同且需共同遵守的關鍵原則。正如《關于标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第6條規定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原則是标準必要專利權人與标準實施方進行标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則,被國際、國外和國内标準制定組織所公認并廣泛采用成為知識産權政策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