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TCL通訊訴愛立信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6浏覽次數:13


一、風險提示

當今國際貿易中标準必要專利影響力越來越大,尤其在通信行業,部分企業決定了關鍵的标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費率。因此出海企業與人才在開展涉及技術應用的合作前,務必就相關專利許可範圍、期限以及許可費率等關鍵細節進行深入、細緻且明确的談判與約定,盡量避免因許可費率未達成一緻引發多起訴訟,耗時耗力。

那麼這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要準确把握公平、合理、非歧視(FRAND)原則。海外企業與人才在涉及标準必要專利時,應确保自身的許可談判及要求遵循該原則,同時也要據此判斷對方行為是否合規,及時合理運用規則維護自身權益。

參與國際貿易交流的人才要具備紮實專業知識,清楚了解行業内标準必要專利情況,在業務操作中根據不同法域制定不同的法律策略,确保各項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助力企業合規開展國際業務。


二、裁判要旨

在标準必要專利的許可過程中,需要依據FRAND原則來确定标準必要專利的專利許可費率。在司法實踐中,FRAND許可費率主要采用可比協議法和自上而下法(Top-Down)兩種方法來确定。本案中,加州法院在充分考慮愛立信标準必要專利價值的地區差異并對TCL主張的計算方法進行了适當調整的基礎上,采用了自上而下法來确定FRAND許可費率,其中采用的具體計算公式為:愛立信許可費=總許可費率*(愛立信擁有的有效标準必要專利數/該标準必要專利總數)*專利地區強度指數。此外,加州法院也對可比協議法進行了完整論述和交叉驗證。


三、案件背景

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年,總部位于廣東惠州,主要從事研究、開發、生産、銷售:半導體、電子産品及通訊設備、新型光電、液晶顯示器件,貨物或技術進出口(國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審批的貨物和技術進出口除外),創業投資業務及創業投資咨詢,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參與發起創業投資機構與投資管理顧問機構,不動産租賃,提供信息系統服務,提供會務服務,提供電子計算機技術服務和電子産品技術開發服務,軟件産品的開發及銷售,專利轉讓,代理報關服務,提供顧問服務,支付結算(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愛立信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1876年成立于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從早期生産電話機、程控交換機,已發展到全球最大的移動通訊設備商,愛立信的業務遍布全球180多個國家和地區,是全球領先的提供端到端全面通信解決方案以及專業服務的供應商。愛立信的全球業務包括:通信網絡系統、專業電信服務、專利授權、企業系統、運營支撐系統(OSS)和業務支撐系統(BSS)。愛立信的2G3G4G5G無線通信網絡被世界上各大運營商廣泛使用和部署。愛立信還是移動通信标準化的全球領導。

2007年,TCL公司在2G領域獲得愛立信公司為期7年的許可。2011年,TCL公司與愛立信公司就3G許可進行談判。2013年,TCL公司與愛立信公司開始商談4G專利許可,愛立信公司起初在4G手機領域要求的許可費率為3%,此後,愛立信公司兩次調整許可費率,但都未達到TCL公司要求。


四、訴訟過程

2012年至2014年,在雙方談判期間,愛立信公司先後在法國、英國、巴西、俄羅斯、阿根廷、德國等國家就TCL公司侵犯其标準必要專利發起11起訴訟。

201435日,TCL公司就愛立信公司在通信标準必要專利組合的許可談判中違反FRAND(公平、合理、非歧視)承諾,在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本案(合同違約)訴訟,請求法院就愛立信2G3G4G标準必要專利組合裁決設定一個FRAND費率。

20146月,愛立信公司在美國得克薩斯州東部法院起訴TCL公司侵犯其标準必要專利。

20155月,TCL公司向法院申請在本案FRAND問題解決之前,禁止愛立信公司就2G3G4G标準必要專利起訴TCL公司侵權。法院同意了TCL公司該項申請。

20171222日,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判決認定愛立信公司所提出的許可方案不符合“公平、合理、非歧視”原則,并按照愛立信公司所要求的許可費率的約四分之一(4G基礎專利為例)确定了TCL公司應當支付的許可費率。

201912月,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作出裁定,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并将此案發回一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


五、裁判結果

法院同時裁定TCL公司向愛立信公司支付1640萬元美元,作為其自2007年至2014年期間的未經許可銷售額的許可費用。(大大少于愛立信公司此前尋求的9700萬美元)


六、裁判理由

(一)關于SEP費率計算

1.關于愛立信公司對TCL公司的許可費報價

(1)法院認為按照每部手機支付許可費不符合行業及愛立信公司通常做法。

(2)愛立信公司主張的封頂和保底費隻是商讨而來的結果,并未對是否公平合理進行過任何分析。

2.關于費率計算方法

愛立信公司提出了ex-standard方法,即每件标準必要專利,無論其涵蓋何種技術,其價值均通過被納入标準的價值單獨估計。TCL公司則主張采取top down方案,即估計實施2G3G4G标準真正必要的專利數量,以及愛立信公司專利在其中所占的比例,TCL公司在該比例确定後,還要求根據愛立信公司的專利在标準中的重要性和貢獻乘以一個權重。

法院最終确定為:愛立信許可費=總許可費率*(愛立信擁有的有效标準必要專利數/該标準必要專利總數)*專利地區強度指數。

(1)總許可費率确定

法院确定總許可費率時,參考了愛立信公司和其他标準必要專利持有方在标準制定開始的聲明,這時候專利持有方為吸引更多用戶,同時,自身也是标準必要專利的使用者,此時建議的許可費率相對較公平。

(2)标準必要專利總數确定

法院根據ETSI數據庫中的聲明,再加上Inpadoc相應的同族專利,排除掉國企和無英文版本的專利,除去權利要求與相關設備完全無關的專利家族,再對剩餘專利進行權利要求解讀,最終确定标準必要專利數為2G标準413個專利家族,3G标準1076個專利家族,4G标準1674個專利家族。(注:TCL公司雇傭供應商閱讀這些專利,直接解讀權利要求,每篇閱讀時間20分鐘,費用為100美元,除去明顯的噪聲,最後得到的标準必要專利是2G标準365個,3G标準953個,4G标準1481)

(3)愛立信公司擁有的标準必要專利數及占有比

經專家對權利要求的分析,減去在許可期限中部分專利過期的影響,最終确定标準必要專利數量。

法院最終認定占有比例應當在4%-7.5%之間,與愛立信公司最初聲稱自己占有25%的标準必要專利相差甚遠。

(4)确定專利地區強度系數

法院将全世界劃分為三個強度系數,美國專利強度系數為1,歐洲為0.722,其他地區為0.549

(5)法院承認無法确定一個适當的、富有精确嚴密性的FRAND許可費。但是鑒于案件審理中得到的大量高度一緻的數據,法院認定,在美國,0.45%對于愛立信公司的4G SEP組合為一合适的FRAND費率。

法院将FRAND許可費率設定如下:

支持2G GSM/GPRS/EDGE(但不支持3G4G)設備的費率:每部在美國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164%,在歐洲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118%,在世界其他地區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09%

支持3G WCDMA/HSPA(但不支持4G)設備的費率:每部在美國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300%,在歐洲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264%,在世界其他地區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224%

支持4G設備的費率:每部在美國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450%,在世界其他地區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