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風險典型案例及關聯法條索引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5

風險點

案例

關聯法條

可專利性

1Adaptive Streaming Inc. v. Netflix, Inc.(抽象概念)
2Trinity Info Media, LLC, fka Trinity Intel Media, LLC, v. Covalent, Inc.(抽象概念)
3Mayo v. Prometheus(自然現象)

《美國法典》第35章第101條:

任何人發明或者發現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機器、制品或組合物,或其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進,均可在符合本法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情況下獲得專利。

公共使用

4Medtronic, Inc., Medtronic Vascular, Inc. v. Teleflex Innovations S.A.R.L.
5Motionless Keyboard Company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美國專利法》第102條:

b)例外情況 ——

1)在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之前1年或不足1年所作的公開披露。—— 如果在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之前1年或不足1年所作的公開披露符合以下情形,那麼該公開披露不應依據(a)(1)款構成要求保護的發明的現有技術:

A)該公開披露是由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作出的,或者是由直接或間接從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處獲得所披露主題的其他人作出的;或者

B)所披露的主題在此次披露之前,已經由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公開披露過,或者已經由直接或間接從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處獲得所披露主題的其他人公開披露過。

2)出現在申請及專利中的公開披露。—— 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一項公開披露不應依據(a)(2)款構成要求保護的發明的現有技術:

A)所披露的主題是直接或間接從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處獲得的;

B)所披露的主題在依據(a)(2)款被有效提交之前,已經由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公開披露過,或者已經由直接或間接從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處獲得所披露主題的其他人公開披露過;或者

C)所披露的主題與要求保護的發明在不遲于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時,為同一人所擁有,或者受制于向同一人的轉讓義務。

标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

6TCL通訊訴愛立信

7OPPO起訴标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案

《美國法典》第35編第271條:

(a)除本編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美國境内,在專利有效期内,未經授權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任何專利發明,或者将專利發明進口到美國的,構成對專利的侵犯。

(b)任何人積極誘導侵犯專利的,應當作為侵權人承擔責任。

(c)任何人在美國境内銷售或許諾銷售構成專利發明的一個組件,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材料或設備,且該組件、材料或設備是專門為侵犯專利而制造或專門适用于侵犯專利,并且不是一種常規的商品或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的商品,應當作為侵權人承擔責任。

(d)專利的共同所有人可以在未經其他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專利發明,并且不構成對專利的侵犯。

(e)(1)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專利發明(不是那些通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而獲得的專利産品),如果該專利發明是在符合本編第154條(a)款(2)項規定的日期之前制造、購買或者獲得的,或者是通過在該日期之前啟動并在合理期限内繼續的一個過程而制造、購買或者獲得的,不構成對專利的侵犯。

(2)任何人在符合本編第154條(a)款(2)項規定的日期之前,為在美國境外使用而制造、購買或者獲得專利發明,并且随後将該專利發明進口到美國,不構成對專利的侵犯,前提是這種進口行為不構成對在美國境外進行的商業活動的擴展,且該專利發明在美國境外的使用不侵犯美國專利。

(3)在符合本編第154條(a)款(2)項規定的日期之前,通過購買或者其他方式獲得專利産品的人可以在之後出售該産品,而不構成對專利的侵犯。

(f)(1)對于任何方法專利,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在美國境外通過該方法制造的産品不構成對專利的侵犯:

(A)該産品是通過專利方法制造的,但産品本身未獲得專利;(B)該産品是通過專利方法制造的,但該方法的使用是在符合本編第154條(a)款(2)項規定的日期之前開始的,并且在合理期限内繼續使用該方法制造産品;(C)該産品是通過專利方法制造的,但該方法的使用是在符合本編第154條(a)款(2)項規定的日期之前開始的,并且該産品是在符合本編第154條(a)款(2)項規定的日期之前制造、購買或者獲得的,或者是通過在該日期之前啟動并在合理期限内繼續的一個過程而制造、購買或者獲得的;

(2)除了本款第(1)項規定的情況外,如果産品是通過專利方法制造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産品構成對專利的侵犯。

(g)對于任何專利,在專利申請公布後但專利授權之前,任何人在美國境内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發明,并且該人已收到關于該專利申請的實際通知,并且該專利随後被授權,應當對專利授權後的侵權行為承擔合理的許可費責任,具體數額由法院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施許可條件,應當由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确定。經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緻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實施許可條件時,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綜合考慮專利的創新程度及其在标準中的作用、标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标準的性質、标準實施的範圍和相關的許可條件等因素。

發明專利權、功能性特征

8.指導案例115号:
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訴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9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内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内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産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産品的外觀設計 。

職務發明創造

9.指導案例158号:
深圳市衛邦科技有限公司訴李堅毅、深圳市遠程智能設備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
1年内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