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與接受聯邦資金的程序有關的盜竊或賄賂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0


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卷第666

(a)凡存在本條(b)款所述情況的人,

(1)是某組織或州,地方或印度部落政府或其任何機構的代理人,

(A)挪用,竊取,以欺詐手段取得或以其他方式獲得的權利,有意或無意地轉換給合法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

(i)價值5,000美元或以上的财産,以及

(ii)歸此類組織,政府或機構所有,或由此類組織,政府或機構保管,保管或控制。應處以該标題的罰款,不超過10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b)”(a)項所指的情況是,該組織,政府或機構在任何一年的時間裡都從聯邦計劃下涉及資助的10,000美元以上……”


罪名解析

該罪名認定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竊取、挪用了單位的項目資金。接受美國聯邦項目資金的資助,在中國從事與項目直接相關的研究,往往會被視為将聯邦項目資金挪用或轉移。


典型案例

案例:本案被适用于鄭頌國案。任職于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免疫學專家鄭頌國教授,從2014年起擔任中山大學教授,入選2017年某人才計劃項目。于2019年被美國聯邦調查局指控其在參與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的相關研究時,違反相關披露規定,隐瞞其在中山大學任職,參與中國項目研究的事實,從而騙取約410萬美元的資助用于在中國的風濕病學和免疫學領域的研究。且調查發現其在美國多個大學任職期間還曾入選中國的人才計劃項目,同時接受來自中國政府的資助。鄭頌國被起訴罪名包括與接受聯邦資金的程序有關的盜竊或賄賂,以及欺騙性與虛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