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編第47章第1001條
(a)除本節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美國政府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門管轄範圍内的任何事項中,明知且故意地:
(1)通過任何手段、計劃或裝置僞造、隐瞞或掩蓋重要事實;
(2)作出任何重大虛假、虛構或欺詐性的陳述或聲明;或者
(3)制作或使用任何包含重大虛假、虛構或欺詐性陳述或聲明的虛假文書或文件,并明知該文書或文件包含該内容;
應根據本條予以罰款,或處以不超過5年的監禁,或者如果犯罪涉及國際或國内恐怖主義(定義見第2331條),則處以不超過8年的監禁,或罰款與監禁并施。如果該事項與第109A章、第109B章、第110章、第117章或第1591條的犯罪相關,則根據本條判處的監禁期限不得超過8年。
(b)第(a)款不适用于以下情況:一方當事人或其律師在司法程序中向法官或治安法官提交的陳述、表述、文書或文件。
(c)關于立法部門管轄範圍内的任何事項,第(a)款僅适用于:
(1)行政事項,包括付款請求、與财産或服務采購相關的事項、人員或雇用實踐,或與支持服務有關的事項,或法律、規則或法規要求提交給國會或立法部門内任何辦公室或官員的文件;或者
(2)根據國會任何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委員會或辦公室的授權,并符合衆議院或參議院适用規則進行的調查或審查。
(另外,第18編第47章從第1002條至1040條又分别規定了欺騙性與虛假陳述的不同具體類型,詳細列舉了各類以美國政府為對象的虛假陳述行為)
罪名解析
該罪的客觀要件為:(1)行為人需作出以下三類行為之一:僞造、隐瞞或掩蓋重要事實;或作出虛假、虛構或欺詐性陳述(包括口頭或書面陳述);或制作或使用包含虛假内容的文件或記錄,且行為人明知該文件的虛假性。(2)行為可能直接導緻相關部門基于虛假信息采取錯誤行動或提交不實記錄(如向聯邦選舉委員會提交錯誤報告),影響相關的行政、司法或立法活動。
該罪的主觀要件為:(1)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意圖隐瞞、掩蓋重要事實,欺騙相關機構,使其基于虛假信息采取行動或決策。這種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明知且希望虛假行為産生不利的後果)和間接故意(明知可能産生不利的後果而放任其發生)。(2)如犯罪涉及國際或國内恐怖主義,行為人通常具有特定的犯罪動機或目的,例如破壞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該罪不适用于司法程序當事人及律師的陳述。在司法程序中,當事人或其律師提交的材料,即使包含虛假陳述,也不構成此罪,這一規定保護了司法程序中當事人或其律師的訴訟權利。并且該罪僅适用于立法部門内特定類型的事務,例如行政管理事項或授權的調查活動,而不适用于所有立法事務。
風險提示
與同樣包括了隐瞞事實或虛假陳述行為的詐騙類罪名不同,這裡所讨論的不實信息類行為不需要證明其虛構事實或隐瞞真相所懷有的進一步侵犯權利的動機,而隻需要明知且故意地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隐瞞真相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這就大大地增加了我國引進海外人才時的各類程序性操作觸發刑事法律風險的可能。
在人才引進過程中,基于各種原因(簽證、出入境、稅收、學術交流、科研課題申報等),當事人會填報大量的申報表格,被要求提供大量各類信息。很多學者或者是出于省事怕麻煩,或者是擔心申報被拒,往往會有意無意漏報或瞞報一些信息。而這類漏報、瞞報行為一旦被查實,再結合其他實體性罪名,就構成了很多引進人才被提起刑事檢控的罪名的主要部分。而且,當實體性罪名由于缺乏關鍵證據而難以定案時,這些程序性罪名就成為控方繼續推進司法程序的籍口,甚至可能會被用于辯訴交易,利用中方人員的錯誤認識或信息不對稱來獲得一個認罪協議。
典型案例
案例一:鄭頌國案。任職于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免疫學專家鄭頌國教授,從2014年起擔任中山大學教授,入選2017年第六批珠江人才計劃(PRTP)。于2019年被美國聯邦調查局指控其在參與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的相關研究時,違反相關披露規定,隐瞞其在中山大學任職,參與中國項目研究的事實,從而騙取約410萬美元的資助用于在中國的風濕病學和免疫學領域的研究。且調查發現其在美國多個大學任職期間還曾入選中國的人才計劃項目,同時接受來自中國政府的資助。鄭頌國被起訴罪名包括與接受聯邦資金的程序有關的盜竊或賄賂,以及欺騙性與虛假陳述。
案例二:唐娟案。中國學者唐娟為了順利去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做訪問學者,在申請簽證時隐瞞了自己與中國軍方的聯系。2020年6月20日,唐娟在被訊問調查的過程中仍然否認自己與中國軍隊有聯系,這一陳述被美方聯邦調查局認為是涉嫌謊報中國人民解放軍(PLA)的身份。經搜查,聯邦調查局發現其軍裝照片,并審查了她在中國發表的文章,确定其具有中國軍籍,系中方現役軍人。随後,聯邦調查局立即發出了逮捕令,沒收了唐娟的護照和簽證,并于6月26日向唐娟提出初步的刑事起訴。
案例三:鄭曉慶案。被告為通用電氣前雇員,将雇主機密洩露給中國政府。被告受雇于紐約州斯克内克塔迪的通用電氣發電公司(GE),擔任渦輪密封技術工程師。他從2008年到2018年夏天一直在通用電氣公司工作。被告和其他人密謀竊取通用電氣公司有關通用電氣地面和航空渦輪技術的商業機密,明知或有意使中國和一個或多個外國機構受益,包括研究、開發和制造渦輪機零件的中國公司和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