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對“美國人”特定活動的限制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0


關聯法條

EAR《出口管理條例》第7446

根據本款C(1)段落要求,工業安全局現告知所有“美國人”,下列活動,因為可能涉嫌本款b段落所列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終端應用的“支持工作”,故需要特别許可方可實施。具體而言,如果您知曉您的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轉移符合本條款(c)(2)下述(i)(iii)項中描述的任何特定活動,則需要獲得許可證方可進行運輸、傳輸或境内轉移;協助運輸、傳輸或境内轉移;或為以下任何段落中描述的任何物項、最終使用或最終用戶提供服務(包括安裝)活動:

(i)“開發”或“生産”“先進節點集成電路”:在或向澳門特别行政區或列入D:5國家組的指定目的地的“開發”或“生産”任何不受EAR管轄且符合CCL3類中産品組BCDE下任何ECCN參數的物品,且您知曉将用于在澳門特别行政區或列入D:5國家組的指定目的地的實體總部,或其最終母公司總部所在的“設施”中“開發”或“生産”集成電路,且該“生産”活動實際涉及“先進節點集成電路;(明知行為)

(ii)“開發”或“生産”“先進節點集成電路”3類物品:在或向澳門特别行政區或列入D:5國家組的指定目的地的“開發”或“生産”任何不受EAR管轄且符合CCL3類中産品組BCDE下任何ECCN參數的物品,且您知曉将用于在澳門特别行政區或列入D:5國家組的指定目的地的實體總部,或其最終母公司總部所在的“設施”中“開發”或“生産”集成電路,但您并不知道該“生産”活動是否實際涉及“先進節點集成電路”;(無明知行為)……”


罪名解析:

本罪的犯罪客觀要件是:(1)危害行為:為實體清單制裁的國家、組織、個人,提供美國本土研發技術上的支持和協助,用以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研發及使用的行為。出口、轉出口美國本土研發的技術、電子元器件、集成電路半導體等科技技術、科技産品至實體清單制裁的國家、組織、個人。(2)危害結果:妨礙國家制裁目的的實現、妨礙美國科技領先地位的保持從而最終侵犯美國國家利益。

本罪的犯罪主觀要件是:(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妨礙國家制裁目的的實現、妨礙美國科技領先地位的保持從而最終侵犯美國國家利益的危害結果,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2)有證據證明的确缺乏明知認識的可能性以及出于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過失的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