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編第554條
“(A)明知且以欺詐手段從美國出口
(B)運輸任何違反美國法律或法規的商品、貨物等物品,或試圖從美國出口或運輸任何違反美國法律或法規的商品、貨物等物品
(C)在出口前接收、隐匿、購買、銷售此類商品、貨物等物品
(D)其他以任何方式協助運輸、隐匿或銷售此類商品、貨物等物品,并且明知這一行為違反美國有關海關法律、法規
則應處以(A)應根據本章節被處以最高罰款額之下罰款
(B)不超過10年的監禁,
(C)或視其情節輕重兩者并處”
罪名解析
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1)危害行為:①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實體清單禁運貨物的走私行為。②為走私提供運輸、隐匿、銷售等協助行為。(2)犯罪對象:實體清單中規定的禁運物品以及終端使用地為禁運國家的限運物品。(3)危害結果:破壞海關的監管秩序,妨礙了實體清單的制裁目的的實現,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本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1)故意,在出口報關過程中,明知自己走私禁運物品、終端使用地為禁運國家的限運物品的行為會發生破壞海關的正常監管秩序、妨礙實體清單制裁目的的實現、損害國家利益的危害結果,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2)犯罪目的:與普通走私罪要求具備牟利目不同的是,本罪的成立不要求牟利目的。
典型案例
本條被應用在喬湘江案、劉寶霞案、Sali Nico Kris案、Bogonikolos案、Abolfazl Bazzazi與Mohammd Resa Bazzazi案,具體案件摘要如下:
案例一:在劉寶霞案中,四名中國公民劉寶霞、尤華勇、李永新和鐘燕來被指控通過中國幌子公司向與伊朗有聯系的伊朗實體走私用于生産無人機和彈道導彈系統的原産于美國的軍民兩用物品。從2007年開始,劉寶霞等人謊稱為中國幌子公司購買電子集成電路、固定變阻器、軍用标準緊固件等物,向美國公司虛報最終用戶,将購買到的美國商品轉發伊朗。
案例二:在喬湘江案中,美國檢方指出,被告人喬湘江作為大連中創炭素有限公司(大連中創)的雇員,大連中創早在2014年就因被美國認定為伊朗彈道導彈計劃提供材料采購援助,而被美國财政部外國資産控制辦公室(OFAC)列入(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SDN”)制裁名單,禁止其未經OFAC授權使用美國金融系統進行交易。喬湘江是大連中創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李方偉的助理,至少在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間,喬湘江故意違反美國對伊朗和大連中化技術有限公司的制裁,通過涉及美國金融體系的交易,向伊朗提供用于生産彈道導彈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等靜壓石墨這一關鍵材料。喬湘江還以一家前台公司的名義開設了一個銀行賬戶,從一家美國銀行獲得兩筆總額超過1.5萬美元的轉賬,以掩蓋大連中創公司參與交易的事實。被告人以上行為被指控了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相關刑事制裁,以及銀行欺詐罪、洗錢罪。
案例三:在Sali Nico Kris案中,檢察院指控被告Nikolay Goltsev、Salimdzhon Nasriddinov和Kristina Puzyreva,涉嫌從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間,利用兩間在布魯克林注冊的公司實體,即SH Brothers Inc.及SN Electronics Inc.,
1.與他人一起,故意合謀欺騙美國公司,通過電子通信、電子郵件和其他在線通信,以及在紐約東區和其他地方進行的資金轉移等方式。
2.與他人一起,故意且欺詐性地從美國出口和發送物品,包括各種違反美國出口管制規則的物品。明知出口物品是違反美國法律和法規的,卻在出口前故意地接收、隐瞞和協助運輸此類物品。
3.與他人一起,故意合謀違反多項《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國法典第50篇,第4810條及以下)中的規則。
被告逃避了制裁,通過在美國和其他國家的公司網絡非法采購敏感技術,為俄羅斯政府、軍事和情報服務,并向俄羅斯運送了對其精确制導武器系統至關重要的電子元件和集成電路設備,其中一些已在烏克蘭戰場上使用。
案例四:在Bogonikolos案中,在2017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間,在紐約東區和其他地方,被告Bogonikolos在知情的情況下,故意合謀設計了一個陰謀,通過虛假和欺詐性的幌子、陳述和承諾,欺騙一家或多家美國公司,在明知出口商品是違反美國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故意和欺詐性地從美國出口戰術軍用天線、激光器等商品。
案例五:在Abolfazl Bazzazi案與Mohammd Resa Bazzazi案中,本案被告人Abolfazl Bazzazi與Mohammd Resa Bazzazi都是伊朗公民,共同經營一家伊朗公司,主要業務是伊軍事和航空航天工業的設備、技術進口。起訴書指控被告父子在2008年1月到2019年8月期間夥同其他人共謀從兩個美國公司分别非法出口作為航天設備的火焰檢測器、紫外線探測器等地面設施與防火部件到伊朗。具體做法是,他們先将被制裁的技術設施運輸到未被制裁的歐洲國家或其他地方,然後運往伊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