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50編第1705條
“任何人違反、企圖違反、共謀違反或導緻違反根據本标題發布的任何執照、命令、法規或禁令,均屬非法。”
本條是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中一般違法行為的行為模式,被用于劉寶霞案、喬湘江案、Abolfazl Bazzazi案、Mohammd Resa Bazzazi案。本條的前置章節總則如下:“(1)在本标題第1701條所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内,總統可根據其所規定的條例,通過指示、許可或其他方式——
(A)調查、管制或禁止-
(i)任何外彙交易;
(ii)在任何銀行機構之間、通過任何銀行機構、或向任何銀行機構進行的信貸或支付轉移,如果此類轉移或支付涉及任何外國或其國民的任何利息;
(iii)由任何人或就受美國管轄的任何财産進口或出口貨币或證券;
(B)調查、在調查未決期間阻止、規範、指示和強制、無效、防止或禁止任何人對任何外國或其國民有任何利益的任何财産或任何财産進行的任何收購、持有、扣留、使用、轉讓、撤回、運輸、進口或出口、或交易、或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或涉及交易;受…的管轄
美國;
(C)當美國從事武裝行動或受到外國或外國國民的攻擊時,沒收他認為計劃、授權、協助或從事對美國的這種敵對行動或攻擊的任何外國人、外國組織或外國在美國管轄範圍内的任何财産以及所有被沒收财産的所有權和權益。
應在總統随時指定的機構或個人中,按總統指示的時間和條件,按總統指定的條款和條件行使權力。
根據總統的規定,這些利益或财産的持有、使用、管理、清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都應符合美國的利益和利益,這些被指定的機構或個人可為實現或促進這些目的而采取任何和所有行為。”
罪名解析
本罪的犯罪客觀要件是:(1)危害行為:①在總統宣布進入戰争、武裝沖突、敵對等緊急狀态時違反禁令的行為。②在總統根據實體清單制裁某個國家、組織、個人時,違反禁令為上述國家、組織、個人提供處于美國中的資金、技術幫助的行為。(2)危害結果:敵對國家、組織、個人經濟利益的增長、科學技術上的發展,妨害國家制裁目标的實現進而侵犯國家利益。
本罪的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明知自己違反禁令的行為會發生敵對國家、組織、個人經濟利益的增長、科學技術上的發展,妨害國家制裁目标的實現進而侵犯國家利益的危害結果,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
典型案例
本條被用于劉寶霞案、喬湘江案、Abolfazl Bazzazi案與Mohammd Resa Bazzazi案,具體案件摘要如下:
案例一:在劉寶霞案中,四名中國公民劉寶霞、尤華勇、李永新和鐘燕來被指控通過中國幌子公司向與伊朗有聯系的伊朗實體走私用于生産無人機和彈道導彈系統的原産于美國的軍民兩用物品。從2007年開始,劉寶霞等人謊稱為中國幌子公司購買電子集成電路、固定變阻器、軍用标準緊固件等物,向美國公司虛報最終用戶,将購買到的美國商品轉發伊朗。
案例二:在喬湘江案中,美國檢方指出,被告人喬湘江作為大連中創炭素有限公司(大連中創)的雇員,大連中創早在2014年就因被美國認定為伊朗彈道導彈計劃提供材料采購援助,而被美國财政部外國資産控制辦公室(OFAC)列入(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SDN”)制裁名單,禁止其未經OFAC授權使用美國金融系統進行交易。喬湘江是大連中創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李方偉的助理,至少在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間,喬湘江故意違反美國對伊朗和大連中化技術有限公司的制裁,通過涉及美國金融體系的交易,向伊朗提供用于生産彈道導彈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等靜壓石墨這一關鍵材料。喬湘江還以一家前台公司的名義開設了一個銀行賬戶,從一家美國銀行獲得兩筆總額超過1.5萬美元的轉賬,以掩蓋大連中創公司參與交易的事實。被告人以上行為被指控了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相關刑事制裁,以及銀行欺詐罪、洗錢罪。
案例三:在Abolfazl Bazzazi案與Mohammd Resa Bazzazi案中,本案被告人Abolfazl Bazzazi與Mohammd Resa Bazzazi都是伊朗公民,共同經營一家伊朗公司,主要業務是伊軍事和航空航天工業的設備、技術進口。起訴書指控被告父子在2008年1月到2019年8月期間夥同其他人共謀從兩個美國公司分别非法出口作為航天設備的火焰檢測器、紫外線探測器等地面設施與防火部件到伊朗。具體做法是,他們先将被制裁的技術設施運輸到未被制裁的歐洲國家或其他地方,然後運往伊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