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不申報或僞造出口電子清單罪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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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典》第13編第305條 不申報或僞造出口電子清單罪

任何人士故意不通過托運人出口報關單(SED)(或任何後續文件)或自動出口系統(AES)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出口資料,則應處以

(A)每次違規行為将被處以不超過$10,000的罰款

(B)不超過5年的監禁

(C)視其情節輕重兩者并處”


罪名解析

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1)危害行為:在出口報關過程中不申報、僞造出口電子清單的行為。(2)犯罪對象:負有監管進出口貨物職責的海關等國家機關。(3)危害結果:本罪為行為犯,危害行為實施完畢犯罪既告成立并既遂。

本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1)故意,在出口報關過程中,明知自己不申報、僞造出口電子清單的行為會發生妨礙海關的正常監管秩序的危害結果,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2)犯罪目的:本罪的成立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


典型案例

案例:本條被用于劉寶霞案中,案件摘要如下:四名中國公民劉寶霞、尤華勇、李永新和鐘燕來被指控通過中國幌子公司向與伊朗有聯系的伊朗實體走私用于生産無人機和彈道導彈系統的原産于美國的軍民兩用物品。從2007年開始,劉寶霞等人謊稱為中國幌子公司購買電子集成電路、固定變阻器、軍用标準緊固件等物,向美國公司虛報最終用戶,将購買到的美國商品轉發伊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