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線同謀詐騙罪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0


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編第1343條、1349

任何人,預謀或預謀實施任何計劃或詭計來欺騙,或通過虛假或欺詐性的僞裝、陳述或承諾獲得金錢或财産,傳輸或使通過有線、無線電或電視通信在州際或外國商業中傳輸,任何文字、标志、信号、圖像或聲音,以執行該計劃或詭計的目的,應根據本标題處以罰款或監禁20年以下,或兩者兼而有之。如果違規行為與總統宣布的重大災難或緊急情況(這些術語的定義見《羅伯特·t·斯塔福德救災和緊急援助法》(42 U.S.C. 5122)第102條)有關,或涉及與之相關的任何授權、運輸、傳送、轉移、支付或支付的利益,或影響金融機構,則應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30年的監禁,或兩者并處。

任何人企圖或串謀實施本章所規定的任何罪行,應受到與為其企圖或串謀的目的而實施的罪行所規定的刑罰相同的處罰。”


罪名解析

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1)危害行為:行為人以有線、無線電或電視通信在州際或外國商業中傳輸,任何文字、标志、信号、圖像或聲音的方式實施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騙取、企圖騙取财物的詐騙行為。行為人在總統宣布重大災難或緊急情況下,以有線、無線電或電視通信在州際或外國商業中傳輸,任何文字、标志、信号、圖像或聲音的方式擾亂或企圖擾亂公共秩序、金融機構的行為。(2)犯罪對象:公民、國家機關、金融機構。(3)危害結果:被害人産生的大額财産損失或造成足以危害公共秩序、金融秩序的具體危險。

本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産生認識錯誤,發生财産損失、秩序混亂的危害結果,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2)犯罪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公共财物從而實現不正當利益的增長。


典型案例

該條被應用于Bogonikolos案、Sali Nico KrisNico Niki Artem案,具體摘要如下:

案例一:Bogonikolos案中,在20171月至20235月期間,在紐約東區和其他地方,被告Bogonikolos在知情的情況下,故意合謀設計了一個陰謀,通過虛假和欺詐性的幌子、陳述和承諾,欺騙一家或多家美國公司,在明知出口商品是違反美國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故意和欺詐性地從美國出口戰術軍用天線、激光器等商品。

案例二:Sali Nico KrisNico Niki Artem案中,被告尼古拉·格裡戈列夫(Nikolay Grigorev)、尼基塔·阿爾希波夫(Nikita Arkhipov)和阿特姆·奧洛維尼科夫(Artem Oloviannikov)被控在20197月至20236月涉嫌策劃和實施一項陰謀,旨在通過欺詐手段從美國公司采購包括半導體在内的兩用電子元件,目的地為俄羅斯軍方附屬公司。被告通過虛假和欺詐性手段,妨礙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執行出口法律和法規。被告還涉嫌使用虛假身份和信息與美國制造商進行交易,以掩蓋這些電子元件的最終用戶是俄羅斯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