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50編第4819(a)(2)(F)(i)條
“任何人不得直接向商務部或任何其他美國機構(包括國土安全部和司法部)的官員作出任何虛假或誤導性陳述、陳述或證明,或僞造或隐瞞任何重要事實,或間接通過任何其他人——
(i) 在受《出口管理條例》約束的調查或其他行動過程中;
(ii) 與準備、提交、發布、使用或維護任何出口管制文件或根據《出口管理條例》提交或要求提交的任何報告有關;或
(iii) 為實施受《出口管理條例》約束的物品的任何出口、再出口或國内轉移,或為實現本标題第4813節所述的美國人的服務或其他活動。
(I) 除非《出口管理條例》特别授權或商務部書面授權,否則任何人不得更改根據《出口管理條例》簽發的任何許可證、授權、出口管制文件或命令。”
罪名解析
本罪與《聯邦法規》第15編第736.2(b)(1)條規定的虛假陳述罪系一般法條與特殊法條的關系。構成本類罪的客觀要件是:(1)危害行為:①被告人在進出口貨物時負有如實申報進出口報表、如實回答海關所詢問問題的誠信義務。②被告人不申報、不如實申報進出口報表或不回答、不如實回答海關的檢查、詢問問題。(2)犯罪對象:海關等負責貨物進出口職責的國家機關、商務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3)危害結果:本罪為行為犯,虛假陳述這一行為實施完畢犯罪成立并既遂。
構成本類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明知自己虛假陳述的行為違背誠實義務将會發生妨礙海關、商務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國家機關的正常監管秩序的危害結果,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
典型案例
案例:本條被用于鄭頌國案,案件具體摘要如下:在鄭頌國案中,任職于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免疫學專家鄭頌國教授,從2014年起擔任中山大學教授,入選2017年某人才計劃項目。于2019年被美國聯邦調查局指控其在參與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的相關研究時,違反相關披露規定,隐瞞其在中山大學任職,參與中國項目研究的事實,從而騙取約410萬美元的資助用于在中國的風濕病學和免疫學領域的研究。且調查發現其在美國多個大學任職期間還曾入選中國的人才計劃項目,同時接受來自中國政府的資助。鄭頌國被起訴罪名包括與接受聯邦資金的程序有關的盜竊或賄賂,以及欺騙性與虛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