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虛假陳述罪(具體)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0


關聯法條

《聯邦法規》第15編第736.2(b)(1)

一般禁令

向所列國家出口及再出口受管制物品(出口及再出口)。在沒有許可證或許可證例外的情況下,您不得将任何受EAR管制的物品出口到其他國家或再出口任何原産自美國的物品,如果符合以下每一項:

(i)該物品因适用的出口管制分類編号(ECCN)中指明的原因而受到管制,并且

ii)出口至目的地國家須申領《出口管制條例》第738部分國家圖所列管制許可證。(此禁令的範圍取決于您的物品的正确分類和最終目的地,這兩者的組合在國家圖表中有所反映。)[1]請注意,如果出口商或再出口商符合特定許可證例外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則EAR740部分所述的每個許可證例外将取代一般禁令。

任何人不得直接向商務部或任何其他美國機構(包括國土安全部和司法部)的官員,或通過任何其他人間接作出任何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證明,或僞造、隐瞞任何重大事實。

(二)《聯邦法規》第15736.2(b)(5)

出口、再出口或轉移(國内)給禁止的最終用途或最終用戶(最終用途最終用戶)。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您不得将任何受EAR管制的物品出口、再出口或轉移(在國内)給EAR744部分禁止的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第744部分的每個部分都規定了許可證要求是否擴展到出口,再出口和轉移(國内)。

(三)《聯邦法規》746.8a)(1)

許可證的要求,除(a)12)段中所述的除外,以及《商業管制清單》(CCL)中規定的許可證要求。EAR1774部分以及EAR的其他條款,包括第744部分和第746部分的其他部分,需要根據本節(a)(1)(8)段規定的許可證。這些許可證要求遵循審查順序,該順序提供了關于不同許可證要求之間的關系以及哪些許可證要求優先于某些項目的指導。就本條(a)(5)(7)段而言,本部分補充第456号中所列的任何物品,如果屬于補充第1号《商業管制清單》(CCL)中的出口管制分類編号(ECCN),則不需要許可證。EAR1774部分。請參閱本節第(a)(1)段和第742部分,了解出口、再出口和轉移到俄羅斯或白俄羅斯或在俄羅斯或白俄羅斯境内的ecns分類物品的許可證要求,以及第744部分,了解可能适用于您的交易的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控制。本節第(a)(1)(2)段也用于确定出口、再出口和向俄羅斯或白俄羅斯或在俄羅斯或白俄羅斯境内轉移本部分補充第456号中列出的任何物品的許可證要求,并在補充第1CCLECCN中分類。EAR1774部分。本節第(a)(4)段中适用于涉及某些最終用途的出口、再出口和(國内)轉移的許可證要求,隻有在審查了本節第(a)(1)(3)(5)(8)段中的許可證要求後,才應審查。

(1)CCL上任何ECCN分類的項目。向俄羅斯或白俄羅斯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國内)任何受EAR管制并在CCL上的任何出口管制分類編号(ECCN)中指定的物品都需要許可證。

違反上述規定則應處以:

(A)罰款不超過30萬美元,或罰款金額為違規行為所依據的交易價值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

(B)撤銷根據本分章發給該人的許可證

(C)禁止該人出口、再出口或在國内轉移本分章管制的任何物項的能力。


罪名解析

構成本罪的客觀要件是:(1)危害行為:被告人在進出口貨物時負有如實申報進出口報表、如實回答海關所詢問問題的誠信義務。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詢問或要求填寫有關其職權的問卷報表時,負有如實填寫的誠信義務。被告人不申報、不如實申報進出口報表或不回答、不如實回答海關的檢查、詢問問題。(2)犯罪對象:海關等負責貨物進出口職責的國家機關。(3)危害結果:本罪為行為犯,虛假陳述這一行為實施完畢犯罪成立并既遂。

構成本類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明知自己虛假陳述的行為違背誠實義務将會發生妨礙海關的正常監管秩序的危害結果,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


典型案例

該條被應用于鄭曉慶案、陶曉建案、Hans Maria De Geetere案、Maxim Marchenko案,具體案件摘要如下:

案例一:在陶曉建案中,現年63歲的陶曉建(Xiaojian Tao)和其妻子63歲的餘朗(又名勞拉·朗,Laura Long)在赫洛茨(Helotes)因丈夫參與涉嫌出口違規行為,以及兩人涉嫌參與欺詐一家研發公司(R&D Company)的陰謀而被捕,該公司為美國國内外的工業和政府客戶提供服務。

法院認定,從1997年至今,陶和朗擁有并經營着Tyletech(又名Tylex Tech LLCTyle Tech),這是一家提供工程咨詢服務的公司。1994年至20203月,陶為與Tyletech直接競争的研發公司工作。盡管陶證明他每年都會通知研發公司任何利益沖突并遵守《行為标準》,但陶和朗隐瞞了陶在Tyletech的角色,并且将業務從研發公司輸送到Tyletech

陶和朗被控多項罪名。據稱,陶在未從國務院或商務部獲得所需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中國出口物品。具體來說,他被指控未經許可将包含出口管制信息的文件從美國帶往中國,違反了出口管制條例和出口管制改革法案。

此外,從2016年到2020年,陶和朗涉嫌提交虛假所得稅申報表,兩人被控一項密謀欺詐美國罪。陶還被控一項虛假陳述罪,朗被控兩項虛假陳述罪。

案例二:Hans Maria De Geetere一案中,Hans Maria De Geetere經營着一家名為Knokke Heist Support Corporation Management(KHSCM)的比利時供應鍊管理和采購服務公司。他被控在20214月至20238月期間,試圖非法為中國采購價值超過93萬美元的受控加速度計。202149日,一家美國公司向德國的一家轉售商發貨了價值約13,249美元的加速度計,以完成KHSCM的訂單。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以及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扣留了該貨物進行檢查,以确認最終用戶并防止潛在的轉移和不當的軍事用途。在調查過程中,De Geetere被指多次虛假聲稱這些加速度計将用于比利時的政府機構,實際上他計劃将這些設備轉移到中國。根據美國法律,向包括中國和俄羅斯在内的某些國家出口這些加速度計受到限制。

在比利時當局的協助下,De Geetere2023125日被捕。他被指控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獲取物品,以及在出口執法調查中作出虛假陳述。每項罪名最高可判處20年聯邦監禁和100萬美元罰款。此外,美國财政部外國資産控制辦公室(OFAC)已将De Geetere及其相關公司列入制裁名單,原因是他們代表中國和俄羅斯獲取并非法轉移用于導彈、無人駕駛飛行器、電子戰接收器和軍用雷達的美國原産電子元件。

案例三:Maxim Marchenko一案中,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美國商務部在持續跟蹤調查一個将涉密微電子産品從美國走私到俄羅斯的非法采購網絡。馬克西姆·馬爾琴科(Maxim Marchenko)和兩名同謀者(“CC-1”和“CC-2”)都是俄羅斯公民,他們在采購操作中發揮了主要作用。采購網絡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騙取大量的兩用、軍事級微電子産品,特别是兩用OLED微顯示器,由紐約達切斯縣的一家美國公司生産,以便裝運到俄羅斯。采購網絡走私到俄羅斯的微顯示器有民用應用,如醫療和獸醫成像、數碼相機和視頻遊戲,以及軍事應用,如步槍瞄準鏡、夜視鏡、熱光學和其他武器系統。

馬爾琴科在采購網絡中的主要角色是經營總部設在香港的幌子公司。該采購網絡利用幌子公司向美國分銷商支付款項,以掩蓋資金的來源為俄羅斯。馬爾琴科向在美國的微電子産品銷售公司謊稱産品不是運往俄羅斯,而是運往位于中國的科學研究院。為了進一步加強他們的掩護能力,采購網絡的成員被安排至幌子公司不同的轉運點。為了安排貨物到這些不同的轉運點,包括在香港,采購網絡利用了一家香港貨運代理公司(“貨運代理”)的服務,該公司為俄羅斯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在20225月到20238月左右,馬爾琴科的幌子公司總共向美國提供了總計160多萬美元,以達到采購網絡将微顯示器走私到俄羅斯的目的。最後,在此過程中,采購網絡的成員之間發送了信息,要求逃避美國政府的審查,并謊稱他們與俄羅斯毫無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