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罪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2


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50編,第4819(a)(1)4819(a)(2)(a) -(G)4819(b)(c)

《聯邦法規》第15編第736.2(b)(1)736.2(b)(5)條 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罪:

一般禁令一:向清單所列國家出口和再出口受管制物品(出口和再出口)。在沒有許可證或許可證例外的情況下,您不得将受限制的任何物品出口到另一個國家或再出口美國的任何物品-原産地,如果以下每一項都是真實的:()該項目是管制的原因在适用的出口管制分類号(ECCN),和

一般禁令五: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在沒有許可或許可例外的情況下,您不得将受EAR約束的任何物品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國内)給最終用戶以用于EAR744部分中指定的最終用途。

《美國法典》第50編,第4819(a)(1)4819(a)(2)(a) -(G)4819(b)(c)條 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罪:

(a)非法行為

(1)總則

任何人違反、企圖違反、合謀違反或導緻違反本分章或根據本分章發出的任何法規、命令、許可證或其他授權,包括第(2)段所述的任何非法行為,均屬非法。

具體違法行為

本款所述非法行為如下:

(A)任何人不得從事本分章、《出口管理條例》或根據該條例發出的任何命令、許可證或授權所禁止或違反的任何行為,或不從事本分章、《出口管理條例》或根據該條例發出的任何命令、許可證或授權所要求的任何行為。

(B)任何人不得導緻或協助、教唆、勸告、命令、誘導、促成、許可或批準實施本分章、《出口管理條例》或根據其發出的任何命令、許可證或授權所禁止的任何行為,或遺漏本分章、《出口管理條例》所要求的任何行為。

(C)任何人不得唆使或企圖違反本分章、《出口管理條例》或根據該條例發出的任何命令、許可證或授權。

(D)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目的與一人或多人合謀或協同行動,實施或實施任何構成違反本分章、《出口管理條例》或根據該條例發出的任何命令、許可證或授權的行為。

(E)任何人在明知違反本分章、《出口管理條例》或任何命令的情況下,不得訂購、購買、移除、隐藏、儲存、使用、出售、貸款、處置、轉讓、運輸、融資、轉發或以其他方式服務全部或部分出口或将出口自美國或受《出口管理條例》約束的任何物項,或為促進此類活動進行談判,除非獲得有效的授權,否則根據該項目發出的、已經發生的、即将發生的或打算發生的許可或授權。

(F)任何人不得直接向商務部或任何其他美國機構(包括國土安全部和司法部)的官員,或通過任何其他人間接作出任何虛假或誤導性陳述、陳述或證明,或僞造或隐瞞任何重大事實

(一)在《出口管理條例》規定的調查或者其他行動中;

ii)與根據《出口管理條例》提交或要求提交的任何出口管制文件或報告的準備、提交、簽發、使用或維護有關;或

iii)為實施《出口管理條例》規定的物品的出口、再出口或國内轉移,或為本編第4813節所述的美國人的服務或其他活動而進行出口、再出口或國内轉移的目的或與其相關的目的。

(G)任何人不得意圖逃避本分章、《出口管理條例》或根據該條例發出的任何命令、許可證或授權進行任何交易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動。

(b)刑事處罰

故意實施、故意企圖實施、或故意合謀實施、或協助及教唆實施第(A) -款所述非法行為的人

(一)處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罰款;和

(二)個人的,處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處。

(c)民事處罰

(1)權威

部長可對每一次違反本分章或根據本分章頒發的任何法規、命令或許可證的人處以以下民事處罰:

(A)罰款不超過30萬美元,或罰款金額為違規行為所依據的交易價值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

(B)撤銷根據本分章發給該人的許可證。

(C)禁止該人出口、再出口或在國内轉移本分章管制的任何物項的能力。

(d)刑事沒收

(1)總的來說

任何人因違反本編第4812條規定的管制(或與該管制有關的任何法規、命令或許可證)而被(b)款定罪的,除任何其他處罰外,還應向美國沒收其任何财産

(A)以任何方式用于或意圖用于實施或便利該違法行為;

(B)構成或可追溯至與該等違法行為有關或因該等違法行為而取得、取得或留存的總收益;或違反本款規定,構成出口或者拟出口的物項或者技術。”


罪名解析

構成本類罪的客觀要件包括:(1)行為要素包括未經許可或例外将受管制物品出口或再出口到清單所列國家,以及将受EAR約束的任何物品出口、再出口或轉讓給最終用戶以用于EAR744部分中指定的最終用途。(2)違反出口管制的行為可能導緻敏感技術和産品流向受限制的國家或用于禁止的最終用途,從而威脅美國的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

構成本類罪的主觀要件包括:(1)行為人主觀上為故意,包括違反、企圖違反、合謀違反或導緻違反出口管制法規的行為。這意味着行為人明知其行為違反了出口管制法規,仍然故意實施這些行為。(2)犯罪目的在于逃避美國的出口管制,将受管制物品非法出口或再出口到清單所列國家,或用于EAR744部分中指定的最終用途。

本罪與中國司法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差異。(1)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規較為詳細,涵蓋了廣泛的受管制物品和行為,而中國的出口管制立法和執行可能在範圍和細節上有所不同。美國法規特别強調對特定國家和最終用途的控制。(2)處罰差異:美國的出口管制違規行為可能面臨刑事和民事處罰,包括罰款和監禁。而中國的處罰可能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等,具體處罰依據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


典型案例

該條被應用于Arthur Petrovz案、Hans Maria De Geetere案、Ilya Kahn案、Oleg Sergeyevich Patsulya案、Sali Nico Kris案、陶曉建案、。

案例一:PETROV是一名為俄羅斯通電公司工作的俄羅斯人,他在塞浦路斯注冊了一個幌子公司,目的是從美國公司采購微電子産品并将其轉運到俄羅斯。根據電子郵件的簽名和通信記錄,他會全程追蹤電子産品的購買及轉運事宜。PETROV和同謀者CC1CC2想要借此來逃避美國對具有軍事應用的控制電子産品進行出口管制。為了獲得這些産品,PETROV謊稱貨物将被運往塞浦路斯等國家,實際上貨物由PETROV聯系的直通航運公司轉移到俄羅斯的電通公司的位置。俄羅斯依賴西方進口的RFID芯片,這些芯片具有重要的軍事應用,包括用于标記軍事資産進行跟蹤。經過審查确定,在此過程中的15個微控制器的出口沒有申請或獲得過DOC許可證。

案例二:Hans Maria De Geetere經營着一家名為Knokke Heist Support Corporation Management(KHSCM)的比利時供應鍊管理和采購服務公司。他被控在20214月至20238月期間,試圖非法為中國采購價值超過93萬美元的受控加速度計。202149日,一家美國公司向德國的一家轉售商發貨了價值約13,249美元的加速度計,以完成KHSCM的訂單。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以及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扣留了該貨物進行檢查,以确認最終用戶并防止潛在的轉移和不當的軍事用途。在調查過程中,De Geetere被指多次虛假聲稱這些加速度計将用于比利時的政府機構,實際上他計劃将這些設備轉移到中國。根據美國法律,向包括中國和俄羅斯在内的某些國家出口這些加速度計受到限制。

在比利時當局的協助下,De Geetere2023125日被捕。他被指控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獲取物品,以及在出口執法調查中作出虛假陳述。每項罪名最高可判處20年聯邦監禁和100萬美元罰款。此外,美國财政部外國資産控制辦公室(OFAC)已将De Geetere及其相關公司列入制裁名單,原因是他們代表中國和俄羅斯獲取并非法轉移用于導彈、無人駕駛飛行器、電子戰接收器和軍用雷達的美國原産電子元件。

案例三:伊利亞·卡恩(Ilya Kahn),美國和以色列雙重國籍,居住在以色列,偶爾前往美國。其被指控涉嫌從20183月至202312月期間,利用中國和其他轉運點的企業網絡,非法向受制裁的俄羅斯企業出口數十萬個半導體等敏感技術産品。卡恩未經許可,從美國向俄羅斯出口敏感和複雜的電子産品包括網絡接口控制器和射頻發射器,這些産品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AR)控制。

本案件涉及的美國企業包括Senesys IncorporatedSensor Design AssociationSDA),均由卡恩擁有。涉及的俄羅斯企業為Joint Stock Compan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ELVEESElvees),一家與俄羅斯政府有密切聯系的半導體制造商。

卡恩被指控的行為具體包括通過SDASenesys2017年到2023年向俄羅斯出口了超過29萬個微電子和其他物品。以及從Elvees收到超過3700萬美元,其中含有2021年到2022年超過210萬美元的資金。

案例四:被告人與他人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被告人與其他人故意共謀出口将美國原産航空器部件銷售給了受出口管制限制的俄羅斯航空公司。包括主起落架制動器以及未事先從美國商務部獲得所需授權和許可證的制動器。此外,被告人于20229月前往亞利桑那州,試圖從亞利桑那州的飛機零件供應商購買受出口管制限制的飛機制動系統;被告人還涉嫌合謀進行國際洗錢,被告人與他人共謀違反美國法律,利用中介公司和第三方國家的外國銀行賬戶掩蓋了客戶的真實身份和付款來源。計劃将資金從美國以外的地方傳輸到美國,以促進特定的非法活動,即違反美國法律從美國走私商品。

案例五:被告Nikolay GoltsevSalimdzhon NasriddinovKristina Puzyreva,涉嫌從20221月至202310月期間,利用兩間在布魯克林注冊的公司實體,即SH Brothers Inc.SN Electronics Inc.

1.與他人一起,故意合謀欺騙美國公司,通過電子通信、電子郵件和其他在線通信,以及在紐約東區和其他地方進行的資金轉移等方式。。

2.與他人一起,故意且欺詐性地從美國出口和發送物品,包括各種違反美國出口管制規則的物品。明知出口物品是違反美國法律和法規的,卻在出口前故意地接收、隐瞞和協助運輸此類物品。

3.與他人一起,故意合謀違反多項《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國法典第50篇,第4810條及以下)中的規則。

被告逃避了制裁,通過在美國和其他國家的公司網絡非法采購敏感技術,為俄羅斯政府、軍事和情報服務,并向俄羅斯運送了對其精确制導武器系統至關重要的電子元件和集成電路設備,其中一些已在烏克蘭戰場上使用。

案例現年63歲的陶曉建(Xiaojian Tao)和其妻子63歲的餘朗(又名勞拉·朗,Laura Long)在赫洛茨(Helotes)因丈夫參與涉嫌出口違規行為,以及兩人涉嫌參與欺詐一家研發公司(R&D Company)的陰謀而被捕,該公司為美國國内外的工業和政府客戶提供服務。

法院認定,從1997年至今,陶和朗擁有并經營着Tyletech(又名Tylex Tech LLCTyle Tech),這是一家提供工程咨詢服務的公司。1994年至20203月,陶為與Tyletech直接競争的研發公司工作。盡管陶證明他每年都會通知研發公司任何利益沖突并遵守《行為标準》,但陶和朗隐瞞了陶在Tyletech的角色,并且将業務從研發公司輸送到Tyletech

陶和朗被控多項罪名。據稱,陶在未從國務院或商務部獲得所需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中國出口物品。具體來說,他被指控未經許可将包含出口管制信息的文件從美國帶往中國,違反了出口管制條例和出口管制改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