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違背反洗錢監督義務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1


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31編第5318(h)和第5322(b),(c),(e)

31編第5318(h)

一般而言。為了防範通過金融機構進行洗錢,财政部長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計劃,至少包括:

制定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

指定一名合規官員;

持續的員工培訓計劃;以及

獨立的審計功能以測試計劃。

31編第5322(b),(c),(e)

(b)披露要求

一般而言。除了第(2)款規定的情況外,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應盡可能定期向每個金融機構披露,以彙總形式提供自上次向金融機構披露以來,對聯邦或州刑事或民事執法機構有用的可疑活動報告的信息。

例外情況。對于正在進行的或已結案的調查,或涉及美國國家安全的情況,FinCEN無需向金融機構披露第(1)款中的任何信息。

(c)統計維護

關于第(1)款所述的行動,FinCEN應記錄所有此類行動,以協助制作本節第5318(g)款第(5)項所述的報告,以及用于其他目的。

(e)與司法部協調

FinCEN根據本條款披露的信息應包括來自司法部的信息,關于:

司法部審查和使用适用金融機構自上次根據本條款披露以來提交的可疑活動報告;以及

司法部觀察到的可疑活動趨勢。(2)任何人将貨币工具或資金從美國境内運輸、傳送或轉讓,或試圖将貨币工具或資金從美國境内運輸、傳送或轉讓至或經過美國境外某個地方——

    (A)意圖促進特定非法活動的進行”


罪名解析

構成本類罪的客觀要件包括:(1)行為要素包括金融機構未能執行有效的反洗錢計劃,包括未制定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未指定合規官員,未實施員工培訓計劃,以及未進行獨立的審計功能以測試計劃。(2)違反反洗錢監督義務可能導緻金融機構無法有效監測和報告可疑交易,從而使得洗錢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動得以進行,損害金融系統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構成本類罪的主觀要件包括:(1)金融機構必須執行反洗錢計劃,這包括制定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指定合規官員,持續的員工培訓計劃,以及獨立的審計功能以測試計劃。這些要求表明金融機構及其官員、員工在主觀上必須有意識地遵守反洗錢的相關規定,故意違反這些規定将構成犯罪。(2)違反反洗錢監督義務的目的通常是為了規避法律監管,隐瞞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促進非法活動的進行。

本罪與中國司法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差異。(1)責任體系差異。美國反洗錢立法體系中不僅規定了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還對客戶的反洗錢配合義務和相應責任有明确規定。中國的反洗錢立法體系中可能更側重于金融機構的責任,對于客戶的反洗錢配合義務和責任規定可能不如美國詳細。(2)執法力度和合作。美國在反洗錢執法方面具有較強的國際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如通過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進行可疑活動報告的披露和協調。中國也在加強國際合作,但可能在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方面與美國存在差異。


典型案例

案例:該條被應用于趙長鵬案。20231121日,币安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趙長鵬承認違反了BSA,币安未能實施有效的反洗錢計劃。與此同時,美國司法部宣布,币安控股有限公司(Binance Holdings Limited)承認共謀違反《銀行保密法》(BSA),未能注冊為轉賬業務,并違反了《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币安是世界上最大的加密貨币交易所,它将增長、市場份額和利潤置于遵守美國法律之上,在不實施美國法律要求的控制的情況下,經過深思熟慮和精心計算,從美國市場獲利。币安同意支付43億美元的罰款,并将加強合規和補救措施,并保留一個獨立的監督機構。這是司法部最大的企業認罪案其中還包括一位首席執行官的認罪。這次起訴由刑事部門的洗錢和資産追回科、國家安全部門和華盛頓西區聯邦檢察官辦公室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