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賄賂公職人員和證人罪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1


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編第201(b)(2)(c)

(2)作為公職人員或被選為公職人員的人,直接或間接地以腐敗方式索取、尋求、接受、接受或同意親自或為任何其他人或實體接受或接受任何有價值的物品,以換取:

(C)被誘導做或不做任何違反該官員或人員公務的行為。”


罪名解析

構成本類罪的客觀要件包括:(1)行為主體。行為主體是公職人員或被選為公職人員的人。這包括國會議員、委任代表或住民代表,無論該公職人員取得資格之前還是之後,或者根據或經過政府任何部門、機構或分支部門的授權,以美國或美國政府任何部門、機構或分支部門的名義工作或代表其工作的公務員、雇員或個人。(2)行為方式。行為人必須直接或間接地以腐敗方式索取、尋求、接受、接受或同意親自或為任何其他人或實體接受或接受任何有價值的物品。這涉及到賄賂行為的物質交換,即以有價值的物品作為交換條件。(3)賄賂行為的物質性。賄賂的物品必須是有價值物品,可以是金錢、财産、服務等,其目的是影響公職人員的公務行為。(4)腐敗方式。賄賂行為必須以腐敗的方式進行,即行為人具有不正當的意圖,這種意圖是為了個人利益而違反公職義務或公共利益。

構成本類罪的主觀要件包括:(1)腐敗意圖。這是賄賂犯罪的核心主觀要素。腐敗意圖是指行為人具有為他人謀利的主觀目的,即“權錢交易”的本質要求。在第201條中,是否具有腐敗意圖是賄賂罪(Bribery)與非法饋贈罪(Illegal gratitude)的唯一區别。(2)索取、尋求、接受或同意接受有價值的物品。行為人必須有直接或間接地索取、尋求、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有價值的物品的行為。這裡的“有價值的物品”可以是金錢、财産、服務等,其目的是影響公職人員的公務行為。(3)換取特定行為:行為人索取或接受有價值的物品是為了換取公職人員做或不做某些違反其公務職責的行為。這涉及到公職人員被誘導做出或不做出與其公務職責相違背的行為。(4)對公務行為的影響:賄賂行為必須與公職人員的公務行為有直接關聯,即賄賂的目的是影響公職人員執行其公務的方式或結果。(5)個人或實體的利益:賄賂行為可以是為了行為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或實體的利益。這意味着賄賂行為可以是為了直接或間接地為第三方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