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編第1956條(a)(2)(A)
“(2)任何人将貨币工具或資金從美國境内運輸、傳送或轉讓,或試圖将貨币工具或資金從美國境内運輸、傳送或轉讓至或經過美國境外某個地方——
(A)意圖促進特定非法活動的進行”
罪名解析
構成本類罪的客觀要件包括:(1)跨境資金轉移行為。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将貨币工具或資金從美國境内運輸、傳送或轉讓至美國境外某個地方的行為,或者嘗試進行這樣的行為。(2)實際行動或嘗試。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行動或者至少有嘗試進行資金的跨境轉移,這是構成客觀要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構成本類罪的主觀要件包括:(1)故意。在某些情況下,洗錢罪的主觀心态必須為蓄意,即行為人希望實施某種特定行為,或者希望發生某種特定結果。(2)明知。行為人必須明知其交易的對象全部或部分來自于依據州、聯邦或外國法律規定的某種重罪所得。這種明知包括“故意不知”,即行為人對某一事實缺乏實際的認知或正确的認識,但他有懷疑,為能夠否定“明知”而蓄意地不去進行本來将導緻其明知的詢問。(3)促進特定非法活動的目的。根據第1956條(a)(2)(A)的規定,行為人運輸、傳送或轉讓貨币工具或資金的意圖是為了促進特定非法活動的進行。這意味着行為人進行金融交易或資金轉移的行為是有意為了資助或幫助非法活動。(4)跨境交易的性質認識。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具有跨境交易的性質,即資金或貨币工具是從美國境内轉移到境外,或通過美國轉移到境内的其他地方。(5)不需要知道具體犯罪來源。行為人無需知道财産具體來源于何種犯罪,隻需知道其來源于某種重罪即可
本罪與中國司法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差異。(1)主觀要素界定。中國刑法中洗錢罪的主觀方面隻能由故意構成,而美國法律中洗錢罪的主觀要素包括“蓄意”和“明知”的多樣性,不包括過失。(2)上遊犯罪範圍。美國法律中洗錢罪的上遊犯罪範圍更廣,行為人隻需明知交易對象來源于範圍更大的重罪即可,而中國刑法中洗錢罪的上遊犯罪僅限于法定的七種犯罪。(3)行為方式和範圍:中國刑法中洗錢罪的行為方式更側重于利用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手段掩飾、隐瞞犯罪所得,而美國法律中洗錢罪的行為方式和範圍可能更廣。
典型案例
該條被應用于Maxim Marchenko案、Oleg Sergeyevich Patsulya案、喬湘江案。
案例一: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美國商務部在持續跟蹤調查一個将涉密微電子産品從美國走私到俄羅斯的非法采購網絡。馬克西姆·馬爾琴科(Maxim Marchenko)和兩名同謀者(“CC-1”和“CC-2”)都是俄羅斯公民,他們在采購操作中發揮了主要作用。采購網絡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騙取大量的兩用、軍事級微電子産品,特别是兩用OLED微顯示器,由紐約達切斯縣的一家美國公司生産,以便裝運到俄羅斯。采購網絡走私到俄羅斯的微顯示器有民用應用,如醫療和獸醫成像、數碼相機和視頻遊戲,以及軍事應用,如步槍瞄準鏡、夜視鏡、熱光學和其他武器系統。
馬爾琴科在采購網絡中的主要角色是經營總部設在香港的幌子公司。該采購網絡利用幌子公司向美國分銷商支付款項,以掩蓋資金的來源為俄羅斯。馬爾琴科向在美國的微電子産品銷售公司謊稱産品不是運往俄羅斯,而是運往位于中國的科學研究院。為了進一步加強他們的掩護能力,采購網絡的成員被安排至幌子公司不同的轉運點。為了安排貨物到這些不同的轉運點,包括在香港,采購網絡利用了一家香港貨運代理公司(“貨運代理”)的服務,該公司為俄羅斯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在2022年5月到2023年8月左右,馬爾琴科的幌子公司總共向美國提供了總計160多萬美元,以達到采購網絡将微顯示器走私到俄羅斯的目的。最後,在此過程中,采購網絡的成員之間發送了信息,要求逃避美國政府的審查,并謊稱他們與俄羅斯毫無聯系。
案例二:被告人與他人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被告人與其他人故意共謀出口将美國原産航空器部件銷售給了受出口管制限制的俄羅斯航空公司。包括主起落架制動器以及未事先從美國商務部獲得所需授權和許可證的制動器。此外,被告人于2022年9月前往亞利桑那州,試圖從亞利桑那州的飛機零件供應商購買受出口管制限制的飛機制動系統;被告人還涉嫌合謀進行國際洗錢,被告人與他人共謀違反美國法律,利用中介公司和第三方國家的外國銀行賬戶掩蓋了客戶的真實身份和付款來源。計劃将資金從美國以外的地方傳輸到美國,以促進特定的非法活動,即違反美國法律從美國走私商品。
案例三:美國檢方指出,被告人喬湘江作為大連中創炭素有限公司(大連中創)的雇員,大連中創早在2014年就因被美國認定為伊朗彈道導彈計劃提供材料采購援助,而被美國财政部外國資産控制辦公室(OFAC)列入(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SDN”)制裁名單,禁止其未經OFAC授權使用美國金融系統進行交易。喬湘江是大連中創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李方偉的助理,至少在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間,喬湘江故意違反美國對伊朗和大連中化技術有限公司的制裁,通過涉及美國金融體系的交易,向伊朗提供用于生産彈道導彈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等靜壓石墨這一關鍵材料。喬湘江還以一家前台公司的名義開設了一個銀行賬戶,從一家美國銀行獲得兩筆總額超過1.5萬美元的轉賬,以掩蓋大連中創公司參與交易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