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傳遞、交付或傳送國防信息以幫助外國政府罪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0


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編第794

a)任何人若意圖或有理由相信其行為會對美國造成傷害或對外國有利,向以下任一對象傳遞、交付或傳輸,或企圖傳遞、交付或傳輸與國家防務相關的任何文件、書面材料、密碼本、信号本、草圖、照片、底片、藍圖、計劃、地圖、模型、筆記、儀器、裝置或信息,無論直接或間接傳遞:任何外國政府;外國國家内的任何派别、政黨或軍事或海軍力量(無論是否被美國承認);或上述對象的任何代表、官員、代理人、雇員、屬人或公民。

上述行為将被判處死刑或任何年限的監禁,或終身監禁。

但除非陪審團(或無陪審團時為法院)進一步認定該犯罪導緻以下情況,否則不得判處死刑:

(1)因外國勢力(根據1978年《外國情報監視法》第101(a)條定義)識别出一名作為美國代理人的個人,并因此導緻該個人死亡;

(2)或犯罪直接涉及核武器、軍事航天器或衛星、預警系統、大規模襲擊的防禦或報複手段、戰争計劃、通信情報或密碼信息,或其他重大武器系統或防禦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b)任何人在戰争時期,若意圖将相關信息傳遞給敵方,收集、記錄、發表或傳遞以下信息,或企圖獲取以下信息:

(1)美國武裝部隊、艦艇、航空器或戰争物資的行動、數量、描述、狀态或部署;

(2)海軍或軍事行動的計劃或實施情況,或其可能的計劃或實施情況;

(3)為防禦、堡壘建設或與之相關的工程或措施;

(4)或其他與公共防禦相關,可能對敵方有用的信息。

上述行為将被判處死刑或任何年限的監禁,或終身監禁。

(c)若兩人或以上共謀違反本條,并且其中一人實施了實現共謀目标的任何行為,則每一共謀方将根據共謀目标犯罪的處罰規定接受處罰。

(d)

(1)根據本條定罪的任何人,應當不論州法律規定如何,向美國政府沒收以下财産:

(A)任何直接或間接從該犯罪行為中獲得的收益構成或衍生的财産;

(B)任何被用于或意圖用于實施該犯罪或協助實施該犯罪的财産。

在本項中,“州”包括美國的各州、哥倫比亞特區,以及任何美國的自治邦、領土或屬地。

(2)法院在對違反本條的被告判刑時,應命令被告沒收上述第(1)段所述的所有财産歸美國政府所有。

(3)1970年《綜合毒品濫用預防和控制法》第413(b)(c)(e)-(p)段(21U.S.C.853(b)(c)(e)-(p))的規定适用于:

(A)本條款下需沒收的财産;

(B)對此類财産的任何查封或處置;

(C)與此類财産相關的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

但前提是與本款不沖突。

(4)盡管有《美國法典》第28篇第524(c)條的規定,沒收财産後的所有剩餘金額(扣除法律授權的沒收和出售費用)均應存入國庫的犯罪受害人基金。


罪名解析

該罪的客觀要件為:(1)行為人實施了以下行為之一:第一,傳遞、交付或傳輸:包括直接或間接向外國政府、軍事力量或其代表提供防務信息;第二,企圖傳遞:即使未實際完成,也構成犯罪;第三,收集、記錄、發表或溝通(戰争時期):在戰争時期,特定信息的采集、記錄或傳播,即便是為了準備傳遞給敵人,也構成犯罪。(2)行為針對的是與國家防務相關的材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書面材料、密碼本、信号本、草圖、照片、藍圖、計劃、模型、地圖、儀器或其他防務信息。

該罪的主觀要件為:(1)該罪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知道其傳遞、交付或記錄的信息是與國家防務相關的敏感信息,明知其行為會對美國造成潛在損害或對外國勢力有利。(2)行為人有明确的意圖使該信息被用于損害美國利益,意圖讓外國國家、派别、軍事或其他相關力量從中獲益。(3)在戰争時期,行為人采集、記錄或傳播與軍事行動、防務相關的信息,即可推定其意圖是将信息提供給敵方,這是一種采取推定的故意降低證明難度的方式。


典型案例

案例:魏金超案。被告人魏金超23歲,魏金超于20238月在聖地亞哥海軍基地上船工作時被捕。作為機械師助手,被分配到停泊在聖地亞哥海軍基地的美國海軍“埃塞克斯号”上服役,被告人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操作、維護和修理船舶推進機械、輔助設備和外部機械。作為其官方職責的一部分,被告人需要進入“埃塞克斯”号的各個部分,并能夠接觸到敏感的國防信息,其中一些信息受出口管制,涉及美國海軍艦艇及其系統,包括美國海軍艦艇武器、推進和海水淡化系統等信息。從20222月開始,在加利福尼亞南區及其他地方,被告人直接和間接地向外國政府,傳遞、交付和傳輸與美國國防有關的文件、草圖、計劃、筆記和信息,意圖并有理由相信這些文件、草圖、計劃、筆記和信息将被用于損害美國并有利于外國。他披露的信息包括技術和機械手冊,以及有關即将舉行的演習項目中有關海軍陸戰隊人數和訓練的詳細信息。該地區從未被指控過該罪,該法規适用于涉及傳播旨在傷害美國或為外國勢力謀取利益的國防信息的最嚴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