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銷毀證據罪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0


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編第1512

c)任何人,如若以腐敗方式:

1)更改、銷毀、損毀或隐匿記錄、文件或其他物品,或試圖實施上述行為,以妨礙該物品在正式程序中的完整性或可用性;或

2)以其他方式妨礙、影響或阻礙任何正式程序,或試圖實施上述行為,

應根據本條規定予以罰款,或判處二十年以下的監禁,亦或兩者并罰。


罪名解析

該罪的客觀要件為:(1)行為人可以通過改變内容、毀滅材料、物理損壞或藏匿的方式對記錄、文件或其他物品進行處理,使其在正式程序中失去效用;也可以通過不具體列明的其他方式對官方程序施加影響、幹擾或阻止,例如,通過威脅、賄賂或欺詐等手段阻礙程序的正常進行。(2)行為對象包括記錄、文件或其他物品,這些物品必須與某一官方程序相關,且其完整性或可用性受到行為人行為的侵害。

該罪的主觀要件為:(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妨礙、影響或阻礙程序的故意;(2)行為人具有以腐敗方式為自身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避免法律制裁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