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共謀罪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8浏覽次數:10


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編第371

如果兩人或兩人以上共謀實施任何對抗美國的犯罪,或以任何方式或出于任何目的欺詐美國或其任何機構,并且其中一人或多人采取了任何行動以實現該共謀的目标,則每名共謀者均應根據本條被處以罰款或五年以下的監禁,或兩者并罰。但是,如果共謀實施的犯罪僅僅是輕罪,則該共謀的懲罰不得超過該輕罪規定的最高懲罰。


罪名解析

該罪的客觀要件為:(1)行為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參與者有共謀關系;(2)行為人必須達成合意以實施對抗美國的犯罪或者欺詐美國或其機構,欺詐可以是實質性欺詐(如虛假陳述)或程序性欺詐(如妨礙政府行政流程)。共謀成員中至少一人必須采取了為實現共謀目标而實施的具體行為,此行為不需要完成目标犯罪,隻需是為了推進共謀目标而采取的任何行動(例如購買工具、提供資金、聯系相關人員等),如無前述行為,共同商議本身不構成犯罪。(4)如果目标犯罪為輕罪,則對共謀的處罰不得超過目标輕罪的最高刑罰,這體現了共謀處罰的“從屬性”,即共謀的嚴重程度受目标犯罪性質的限制。

該罪的主觀要件為:(1)行為人必須具備共謀故意,即意圖通過共謀手段對抗美國法律或欺詐美國政府機構。(2)行為人需有意圖實施目标犯罪的故意,如果目标犯罪是對抗美國法律的犯罪,則需有妨害司法的故意;如果目标犯罪是欺詐,則需有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故意。(3)行為人必須明知其所實施的行為是為了推進共謀目标的實現。


典型案例

案例一:ArthurPetrovz案。PETROV是一名為俄羅斯通電公司工作的俄羅斯人,他在塞浦路斯注冊了一個幌子公司,目的是從美國公司采購微電子産品并将其轉運到俄羅斯。根據電子郵件的簽名和通信記錄,他會全程追蹤電子産品的購買及轉運事宜。PETROV和同謀者CC1CC2想要借此來逃避美國對具有軍事應用的控制電子産品進行出口管制。為了獲得這些産品,PETROV謊稱貨物将被運往塞浦路斯等國家,實際上貨物由PETROV聯系的直通航運公司轉移到俄羅斯的電通公司的位置。俄羅斯依賴西方進口的RFID芯片,這些芯片具有重要的軍事應用,包括用于标記軍事資産進行跟蹤。經過審查确定,在此過程中的15個微控制器的出口沒有申請或獲得過DOC許可證。

案例二:MaximMarchenko案。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美國商務部在持續跟蹤調查一個将涉密微電子産品從美國走私到俄羅斯的非法采購網絡。馬克西姆·馬爾琴科(MaximMarchenko)和兩名同謀者(“CC-1”和“CC-2”)都是俄羅斯公民,他們在采購操作中發揮了主要作用。采購網絡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騙取大量的兩用、軍事級微電子産品,特别是兩用OLED微顯示器,由紐約達切斯縣的一家美國公司生産,以便裝運到俄羅斯。采購網絡走私到俄羅斯的微顯示器有民用應用,如醫療和獸醫成像、數碼相機和視頻遊戲,以及軍事應用,如步槍瞄準鏡、夜視鏡、熱光學和其他武器系統。

馬爾琴科在采購網絡中的主要角色是經營總部設在香港的幌子公司。該采購網絡利用幌子公司向美國分銷商支付款項,以掩蓋資金的來源為俄羅斯。馬爾琴科向在美國的微電子産品銷售公司謊稱産品不是運往俄羅斯,而是運往位于中國的科學研究院。為了進一步加強他們的掩護能力,采購網絡的成員被安排至幌子公司不同的轉運點。為了安排貨物到這些不同的轉運點,包括在香港,采購網絡利用了一家香港貨運代理公司(“貨運代理”)的服務,該公司為俄羅斯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在20225月到20238月左右,馬爾琴科的幌子公司總共向美國提供了總計160多萬美元,以達到采購網絡将微顯示器走私到俄羅斯的目的。最後,在此過程中,采購網絡的成員之間發送了信息,要求逃避美國政府的審查,并謊稱他們與俄羅斯毫無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