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條款使用目的是讓人才在履職期間與離職之後,能夠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維護市場的正當競争秩序。甲方為用人主體,乙方為海外人才。
競業禁止示範條款
甲乙雙方應在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單位任職期間及其離職後需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事宜進行協商。
甲方在乙方遵守協議所規定的競業禁止期限内,按照雙方約定的費用向乙方支付津貼作為競業禁止的補償費。補償費為每月人民币 元/每年人民币 元。
乙方在競業禁止期間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其離職之後的兩年内,非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或類似的營業項目;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其離職之後的兩年内,非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與甲方生産、經營同類産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内擔任任何職務,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合夥人、董事、經理、員工、代理人、顧問等;
3、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其離職之後的兩年内,不得直接或間接或幫助他人勸導、引誘甲方企業内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或關鍵崗位的職工離開企業。
4、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其離職之後的兩年内,不得直接或間接影響或試圖影響企業的客戶關系,包括企業原材料、供貨商以及經營項目的銷售客戶,使其向離職職工或者第三方轉移。
5、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其離職之後的兩年内,不得從事其他可能洩露甲方商業秘密、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行為。
乙方需要在勞動關系解除的一個月内,以及在競業禁止期間的任何時間經甲方要求時,及時向甲方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以證明自己履行了競業限制條款所約定的義務。
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期限從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開始計算。
若甲方未按時支付競業禁止補償費,且超過一個月,乙方在書面告知甲方之後,可以自由擇業。